作者danish (丹)
看板LAW
標題[討論] 關於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時間Mon May 10 11:01:47 2010
小弟我自外進口一醫療器材自用
海關要求我提供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同意書
我向食品藥物管理局提出申請
並且符合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http://www.kmuh.org.tw/www/IRB/doc/18.doc
但無奈我診斷書都請醫師開了兩次
申請件也連送了兩次
不知道他們是受到甚麼壓力,硬是要挑我的毛病,擺明要刁難我
針對這件事我的問題是
1. 該單位要求醫生開出內容包含病患欲購買之醫療器材品名及型號的診斷證明
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認為不合理
醫師診斷書係經由主治醫師專業判斷做出公正且有公信力之證明
怎可針對"某種特定目的"去開立診斷證明?
而且在第二條第四款相關規定也沒有這樣的要求
倘若該單位執意不核准我提出的申請
是否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主管機關有相當的權責去認定我的申請是否符合規定
若遇到這樣的問題
有甚麼辦法可以自力救濟?
以上問題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38.243
※ 編輯: danish 來自: 61.59.238.243 (05/10 11:19)
1F:推 luckystar777:人家怎規定你就怎麼辦..為啥你硬要去挑毛病 05/11 20:07
2F:→ luckystar777:診斷書內容本來就要有診斷證明 不然怎證明是自用還是 05/11 20:08
3F:→ luckystar777:你要偷販售? 05/11 20:08
4F:→ danish:該規定並無明確指出須出具"包含欲購買之品名型號的"診斷書 05/13 17:16
5F:→ danish:然而該單位要求我提出這樣的證明,而這樣的證明醫師不願開 05/13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