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ish (丹)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关於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
时间Mon May 10 11:01:47 2010
小弟我自外进口一医疗器材自用
海关要求我提供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的同意书
我向食品药物管理局提出申请
并且符合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http://www.kmuh.org.tw/www/IRB/doc/18.doc
但无奈我诊断书都请医师开了两次
申请件也连送了两次
不知道他们是受到甚麽压力,硬是要挑我的毛病,摆明要刁难我
针对这件事我的问题是
1. 该单位要求医生开出内容包含病患欲购买之医疗器材品名及型号的诊断证明
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认为不合理
医师诊断书系经由主治医师专业判断做出公正且有公信力之证明
怎可针对"某种特定目的"去开立诊断证明?
而且在第二条第四款相关规定也没有这样的要求
倘若该单位执意不核准我提出的申请
是否有图利特定厂商之嫌?
主管机关有相当的权责去认定我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若遇到这样的问题
有甚麽办法可以自力救济?
以上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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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9.238.243
※ 编辑: danish 来自: 61.59.238.243 (05/10 11:19)
1F:推 luckystar777:人家怎规定你就怎麽办..为啥你硬要去挑毛病 05/11 20:07
2F:→ luckystar777:诊断书内容本来就要有诊断证明 不然怎证明是自用还是 05/11 20:08
3F:→ luckystar777:你要偷贩售? 05/11 20:08
4F:→ danish:该规定并无明确指出须出具"包含欲购买之品名型号的"诊断书 05/13 17:16
5F:→ danish:然而该单位要求我提出这样的证明,而这样的证明医师不愿开 05/13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