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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9405303 (暱稱就我學號啊)》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 : 97上易1656節錄 : : 被告上訴意旨辯稱:97年3 月26日該次犯行應屬於未遂犯 : : 云云。然查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 : : 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 : : 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50 : : 9 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是次,在「家樂福大賣場」內, : : 自貨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錠11盒、舒適牌創 : 自貨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錠11盒、舒適牌創 : 世紀(鈦)刮鬍刀36盒、舒適牌創世紀刮鬍刀1 盒、舒適 : 牌悍將(鈦)刮鬍刀25盒、舒適牌鋒動刮鬍刀19盒等物品 : 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包裝紙箱,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 : 收銀台離開之際,為該賣場員工乙○○發覺有異而上前詢 : 問,致被告未能將所竊得物品攜出賣場之外;但查其已將 : 看來C大刻意假裝忽略掉這句話了。 : 那個傢伙是將物品裝入紙箱,「欲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開。」 : 這則案例是你自己給的。 : 而上一篇,不管是現場喝水、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大家的推文和論述很清楚, : 依照是否有通過收銀台為依據。你似乎刻意看不到某些文字。 : 你主張,現場喝飲料,這不算是脫離支配。(將飲料灌入自己肚子裡面去) : 你主張不算脫離支配,理由為現場有工作人員有監視器。 : 那同理,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哪裡有脫離支配? : 將口香糖放入口袋,監視器突然爆炸了?突然沒有監視器了? : 走動的人突然死翹翹了?  : 把飲料灌入肚子裡面不算脫離支配,那麼把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是脫離支配? : 敢問何解? 當然,你如果認為開飲料喝,然後把空瓶放在購物籃的社會意義和把口香糖塞進 口袋或包包中,二者無差異,那麼這二者在實力支配與否的判斷上則無差別,至 少以我個人而言,兩者意義完全不同,因為對原持有者財產法益的危險程度有差 別,前者我甚至認為根本沒有實行行為性。 不同物品不同判準,實務上確實也有 94,易,887 據上事實,被告既因賣場冷氣會冷,將選購之迪士尼睡衣上 衣穿在其孫身上,並告知現場工作人員將會結帳,且於通過 結帳櫃檯時,確將其孫子放置在購物推車上,告知收銀員全 部都要結帳。則依被告當時之客觀行為,無論是在大賣場衣 物展售區與現場服務人員對話,或是在為其孫子套上衣服後 ,又繼續選購其他物品,或是在通過結帳櫃檯時,將孫子放 置在購物推車上等情,非但未針對拿取兒童睡衣之事,有避 人耳目之舉,更2 次向好市多人員表示欲購買衣物,其中1 次又係在結帳櫃檯向收銀員為之。依被告前開客觀行為判斷 ,已足認被告應有付款購買兒童睡衣之主觀意思。 .................................................... 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為購買兒童睡衣,將所選購睡衣上衣穿 在其孫身上。被告於通過結帳櫃檯時,有極高度之可能,因 誤認該上衣已經結帳完成,始將孫子連同上衣攜離結帳櫃檯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明知結帳櫃檯之收 銀員並未就其所選購之兒童睡衣上衣,而趁收銀員不知將之 攜出結帳櫃檯,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從而,本件尚無 法獲得被告竊盜罪之確信,依照前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法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 該判決由主觀購買意思推論未建立實力支配範圍,並非妥當,在 被告將衣服穿戴到孫子身上時,賣場工作人員已到場瞭解,並接 受被告說詞,判決理由中被告又無避人耳目之舉,從客觀論,被 告的行為我不認為有實行行為性(理由同上述喝飲料例)。 : 根據賣場的人已經答覆,http://ppt.cc/jE;b ,請記得要結帳。 : 所以脫離支配是你自己說的,賣場沒有這麼說。 : 再來,你提供的「97上易1656節錄」提到,「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 ^^^^^^ : 到他是拿到之後,想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開,你刻意忽略這點。 : 這跟你所說的,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構成,顯然不符。 : 而上一篇推文,大家的論述是,「通過收銀台沒結帳」即算竊盜。 : 根據97上易1656節錄所言,該男子是企圖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去。 : 而你上一篇推文所言,指出只要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已經是脫離支配。 : 而其他人的意思跟你相左,其他人的意思是 : 「放入口袋並不脫離支配,脫離支配是從收銀台離開。」 : 所有人的推文和你的推文,都還在上一篇沒有消失,你要不要再看一下? 與我相左,所以呢? : 將商品灌進肚子裡面,不算脫離支配。(這是你說的) : 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是脫離支配。(也是你說的) : 何解?你說喝水這個動作,賣場有監視器,旁邊有人走動。 : 那麼我把口香糖放入口袋,賣場監視器爆炸了,旁邊的人都死翹翹了? : 因為你拿的商品不同,而你所說的既定環境(如監視器)就有所改變? 前面有說了,不再贅述 不同的物品在實力支配認定上本就有差異 : 「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你有看到這句嗎? ^^^^^^ : 沒有,依然是假裝看不見 : 再來, : ---------------------------------------------------------- : 94易10節錄 : 又在如頂好超市之賣場購物,可取用店內之提籃或推車,以 : 置放所選購之物品,並便於結帳,而未經結帳之商品,不得 : 放入顧客私人提包或背包內,此乃一般人所週知。 : ---------------------------------------------------------- : 頂好我去過了,它的確有明文規定。那麼,家樂福呢? : → s9405303:我19:29親自打了一通電話 http://ppt.cc/jE;b 05/09 19:39 : → s9405303:家樂福 客服中心 0809-100-365 查詢 05/09 19:40 :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難道頂好是家樂福,家樂福是頂好? : 舉例,麥當勞寫「禁帶外食」,它有規定嘛。 : 我家這邊「客再來麵食館」,沒規定嘛!我去「客再來麵食館」把外食飲料帶進去喝 : ,老闆說沒問題。 : 總不能跳出來說,「麥當勞不能帶外食,廣為人知!」 : 對啊,問題是麥當勞是經商面濟部司嗎?麥當勞代表全國餐飲食店? : 為什麼我在「客在來」就可以喝外面的飲料? : 你要看該賣場有無禁止來賓,要使用推車或手提籃。 : 你文尾提到,做個實驗。 : 好,各位大眾,你們有沒有去過家樂福?大潤發?有嘛。 : 你們有沒有不推車,不拿籃,直接空著手進去? 有嘛。 : 實驗人人做過嘛。 : 你到了收銀台,有拿出來結,沒事嘛。除非你不拿出來結,想要溜走。 : 依照家樂福客服的回覆,是沒有規定商品一定要使用手推車或手提籃。 : 而重點是你在收銀台要拿出來結。http://ppt.cc/jE;b : 我們再來看一次 : 97上易1656節錄 :    舒適牌鋒動刮鬍刀19盒等物品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包裝紙箱, : 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被該賣場員工。 ^^^^^^ ̄ ̄ ̄ ̄ ̄ ̄ ̄ ̄ ̄ ̄ ̄ ̄ ̄ ̄ 91,易,1525 乙○○素行不良,最近一次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第一審判決,仍判處有期 徒刑三年,嗣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因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縮刑期滿日期為八十七年九月二日。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 九巷十號B1「家樂福大賣場」內竊取達聲牌DVD影音光碟機一台,並將之藏 ^^^^^^^^ 放於所穿著之夾克內已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內,得手後即通過收銀台正欲離去 ^^^^^^^^^^^^^^^^^^^^^^^^^^^^^^^^^^^^^^^^^^ ^^^^^^ 之際,為店內保全人員發覺並報警處理。 90,簡,410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六時 許,進入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十一號地下一樓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板 橋分公司(下簡稱家福板橋分公司)之大賣場內,隨後即徒手竊取該賣場內之運 動鞋一雙(廠牌:NIKE,售價: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二十元)、耳機一 個(廠牌:PIONEER,售價:九百九十九元),並將該運動鞋穿於自己腳 ^^^^^^^^^^^^^^^^^^^^^^ 上,另將前開耳機置於褲袋內,均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得手。嗣於同日十六 ^^ ^^^^^^^^^^^^^^^^^^^^^^ ^^^^^^^^^^^^^^^^^^^^^^^^^^^^ 時五十分許,因其未予結帳即走出結帳櫃臺外,而旋為該公司安全課職員官宗毅 查獲並報警究辦,案經家福板橋分公司訴由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96,簡,3209 被告將賣場之背包放置於自己所有之背包內,而將賣場之背 ^^^^^^^^^^^^^^^^^^^^^^^^^^^^^^^^^^^^^^ ^^^^^^^^^^^^ 包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 ^^^^^^^^^^^^^^^^^^^^^^ 第1 項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後飾詞否認,並不可取, 惟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竊得物品共價值899 元,價值尚輕,且經被害人取回,被 害人所受損非鉅,及其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我的論點總整理: 竊盜 客觀: 著手======================>既遂(置於自己實力支配) 主觀: 不法所有意圖 實力支配,應依動產性質有所區別(在系列文第一篇推文我就提到) 假設賣場有賣情趣用品,為避免受人指指點點,將情趣用品隱蔽,以我 的觀點,也不應認為是建立實力支配,以社會通念而言,基於尊嚴,避 免他人得見購買情趣用品,殊為合理,大部分購買此類用品者,不欲他 人得知,是以從貨架上取貨到結帳之前,更極端一點,隱蔽自己有取該 類商品的行為,連著手與否都有疑問,該種行為是否有實行行為性我都 存疑。 在一般小體積的商品如口香糖,我能接受實務的處理,以上新列三號判 決,所認定的實力支配,很明顯不用多說,如果認為是在過收銀台引發 警報器的範圍才算建立實力支配,則以上判決應是竊盜未遂,而我標明 判決中「得手後」一語,則為明證,未置於實力支配下,應為未得手。 (90,簡,410和96,簡,3209最為明顯) 至於要說沒過收銀台行為人仍會結帳云云,這部分我是用在主觀要件的 判斷上,判斷行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的證明,有的話成立竊盜既遂 ,如前述各判決;若無,則因主觀構成要件不備,無罪。 當然,實務見解不是不可動搖,就如我前文有提到,高雄地院就這類案 件判過「竊盜未遂」;蔡聖偉老師就監視下竊取就採取結帳前商品均為 賣場老闆持有。大陸西南政法大學有篇文章認為,即使是一般院落,竊 取後未離現場,既未使支配關係穩固不可動搖,仍在院主可能追逮範圍 內,都不算是既遂。(蔡師不分物品大小性質) 學說百百種,衝著我發飆如果能改變實務對實力支配的判斷,那也不錯 ( ′-`)y-~ -- ================================================================================ 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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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10 04:31)
1F:推 priorart:"如果認為是在過收銀台引發警報器的範圍才算建立實力支配 05/10 05:14
2F:→ priorart:,則以上判決應是竊盜未遂" 麻煩仔細看完尤其第二例有句: 05/10 05:15
3F:→ priorart:"因其未予結帳即走出結帳櫃臺外" 因為以通過收銀台為準 05/10 05:17
4F:→ priorart:被告確實也通過收銀台而隱匿商品未結帳 當然已著手並既遂 05/10 05:19
5F:→ priorart:怎會是你說的未遂呢? 只是一既遂很快就被逮啦 實務上就是 05/10 05:21
6F:→ priorart:在收銀台沒結帳商品通過前面出口偵測器時會叫通知店員啊 05/10 05:23
7F:→ saphire:樓上的,是你沒看清楚,實務說法是"先"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05/10 11:50
8F:→ saphire:,得手"後",欲自收銀台離開之際 05/10 11:51
9F:→ saphire:如果要以收銀台為認定基準,那論述先後要倒過來,變成離開 05/10 11:52
10F:→ saphire:收銀台之際,將物品置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先後順序不一樣 05/10 11:52
11F:→ saphire:參照17上字509號判例,竊盜既未遂區別,應以所竊之物,以 05/10 11:56
12F:→ saphire:以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 05/10 11:57
13F:→ saphire: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依實務論述,維持向來一貫見解 05/10 11:59
14F:→ saphire:並非以收銀台為標準.... 05/10 12:00
15F:→ saphire:有沒有離開收銀台是證立主觀犯意用的,不是既、未遂標準 05/10 12:01
是啊,尤其是看90,簡,410最清楚 甲於16時許......均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得手 嗣後於16時50分許......未予結帳即走出結帳櫃臺外 該案便認為是先建立支配得手後....才未予結帳走出櫃臺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1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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