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专杀分身狗)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偷窃的定义
时间Mon May 10 04:09:42 2010
※ 引述《s9405303 (昵称就我学号啊)》之铭言:
: ※ 引述《CrazyMarc (专杀分身狗)》之铭言:
: : 97上易1656节录
: : 被告上诉意旨辩称:97年3 月26日该次犯行应属於未遂犯
: : 云云。然查窃盗罪既遂与未遂之区别,应以所窃之物已否
: : 移入自己权力支配之下为标准。若已将他人财物移归自己
: : 所持,即应成立窃盗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50
: : 9 号判例参照)经查被告是次,在「家乐福大卖场」内,
: : 自货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锭11盒、舒适牌创
: 自货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锭11盒、舒适牌创
: 世纪(钛)刮胡刀36盒、舒适牌创世纪刮胡刀1 盒、舒适
: 牌悍将(钛)刮胡刀25盒、舒适牌锋动刮胡刀19盒等物品
: 并藏放在自卖场拿取之包装纸箱,得手後欲自无人看管之
: 收银台离开之际,为该卖场员工乙○○发觉有异而上前询
: 问,致被告未能将所窃得物品携出卖场之外;但查其已将
: 看来C大刻意假装忽略掉这句话了。
: 那个家伙是将物品装入纸箱,「欲从无人看管的收银台离开。」
: 这则案例是你自己给的。
: 而上一篇,不管是现场喝水、将口香糖放入口袋,大家的推文和论述很清楚,
: 依照是否有通过收银台为依据。你似乎刻意看不到某些文字。
: 你主张,现场喝饮料,这不算是脱离支配。(将饮料灌入自己肚子里面去)
: 你主张不算脱离支配,理由为现场有工作人员有监视器。
: 那同理,将口香糖放入口袋,哪里有脱离支配?
: 将口香糖放入口袋,监视器突然爆炸了?突然没有监视器了?
: 走动的人突然死翘翘了?
: 把饮料灌入肚子里面不算脱离支配,那麽把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是脱离支配?
: 敢问何解?
当然,你如果认为开饮料喝,然後把空瓶放在购物篮的社会意义和把口香糖塞进
口袋或包包中,二者无差异,那麽这二者在实力支配与否的判断上则无差别,至
少以我个人而言,两者意义完全不同,因为对原持有者财产法益的危险程度有差
别,前者我甚至认为根本没有实行行为性。
不同物品不同判准,实务上确实也有
94,易,887
据上事实,被告既因卖场冷气会冷,将选购之迪士尼睡衣上
衣穿在其孙身上,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将会结帐,且於通过
结帐柜台时,确将其孙子放置在购物推车上,告知收银员全
部都要结帐。则依被告当时之客观行为,无论是在大卖场衣
物展售区与现场服务人员对话,或是在为其孙子套上衣服後
,又继续选购其他物品,或是在通过结帐柜台时,将孙子放
置在购物推车上等情,非但未针对拿取儿童睡衣之事,有避
人耳目之举,更2 次向好市多人员表示欲购买衣物,其中1
次又系在结帐柜台向收银员为之。依被告前开客观行为判断
,已足认被告应有付款购买儿童睡衣之主观意思。
....................................................
综上所述,本件被告为购买儿童睡衣,将所选购睡衣上衣穿
在其孙身上。被告於通过结帐柜台时,有极高度之可能,因
误认该上衣已经结帐完成,始将孙子连同上衣携离结帐柜台
。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被告系明知结帐柜台之收
银员并未就其所选购之儿童睡衣上衣,而趁收银员不知将之
携出结帐柜台,移置於自己实力支配范围。从而,本件尚无
法获得被告窃盗罪之确信,依照前开说明,本院自应依法为
被告无罪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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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由主观购买意思推论未建立实力支配范围,并非妥当,在
被告将衣服穿戴到孙子身上时,卖场工作人员已到场了解,并接
受被告说词,判决理由中被告又无避人耳目之举,从客观论,被
告的行为我不认为有实行行为性(理由同上述喝饮料例)。
: 根据卖场的人已经答覆,http://ppt.cc/jE;b ,请记得要结帐。
: 所以脱离支配是你自己说的,卖场没有这麽说。
: 再来,你提供的「97上易1656节录」提到,「得手後欲自无人看管之收银台离开之际,」
^^^^^^
: 到他是拿到之後,想从无人看管的收银台离开,你刻意忽略这点。
: 这跟你所说的,将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构成,显然不符。
: 而上一篇推文,大家的论述是,「通过收银台没结帐」即算窃盗。
: 根据97上易1656节录所言,该男子是企图从无人看管的收银台离去。
: 而你上一篇推文所言,指出只要将口香糖放入口袋,已经是脱离支配。
: 而其他人的意思跟你相左,其他人的意思是
: 「放入口袋并不脱离支配,脱离支配是从收银台离开。」
: 所有人的推文和你的推文,都还在上一篇没有消失,你要不要再看一下?
与我相左,所以呢?
: 将商品灌进肚子里面,不算脱离支配。(这是你说的)
: 将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是脱离支配。(也是你说的)
: 何解?你说喝水这个动作,卖场有监视器,旁边有人走动。
: 那麽我把口香糖放入口袋,卖场监视器爆炸了,旁边的人都死翘翘了?
: 因为你拿的商品不同,而你所说的既定环境(如监视器)就有所改变?
前面有说了,不再赘述
不同的物品在实力支配认定上本就有差异
: 「得手後欲自无人看管之收银台离开之际,」你有看到这句吗?
^^^^^^
: 没有,依然是假装看不见
: 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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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易10节录
: 又在如顶好超市之卖场购物,可取用店内之提篮或推车,以
: 置放所选购之物品,并便於结帐,而未经结帐之商品,不得
: 放入顾客私人提包或背包内,此乃一般人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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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好我去过了,它的确有明文规定。那麽,家乐福呢?
: → s9405303:我19:29亲自打了一通电话 http://ppt.cc/jE;b 05/09 19:39
: → s9405303:家乐福 客服中心 0809-100-365 查询 05/09 19:40
: 拿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难道顶好是家乐福,家乐福是顶好?
: 举例,麦当劳写「禁带外食」,它有规定嘛。
: 我家这边「客再来面食馆」,没规定嘛!我去「客再来面食馆」把外食饮料带进去喝
: ,老板说没问题。
: 总不能跳出来说,「麦当劳不能带外食,广为人知!」
: 对啊,问题是麦当劳是经商面济部司吗?麦当劳代表全国餐饮食店?
: 为什麽我在「客在来」就可以喝外面的饮料?
: 你要看该卖场有无禁止来宾,要使用推车或手提篮。
: 你文尾提到,做个实验。
: 好,各位大众,你们有没有去过家乐福?大润发?有嘛。
: 你们有没有不推车,不拿篮,直接空着手进去? 有嘛。
: 实验人人做过嘛。
: 你到了收银台,有拿出来结,没事嘛。除非你不拿出来结,想要溜走。
: 依照家乐福客服的回覆,是没有规定商品一定要使用手推车或手提篮。
: 而重点是你在收银台要拿出来结。http://ppt.cc/jE;b
: 我们再来看一次
: 97上易1656节录
: 舒适牌锋动刮胡刀19盒等物品并藏放在自卖场拿取之包装纸箱,
: 得手後欲自无人看管之收银台离开之际,被该卖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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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易,1525
乙○○素行不良,最近一次系於民国(下同)八十二年间因窃盗案件,经台湾台
北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撤销第一审判决,仍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嗣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因缩短刑期假释
出监,缩刑期满日期为八十七年九月二日。犹不知悔改,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时三十分许,在台北县三重市○○路○段六0
九巷十号B1「家乐福大卖场」内窃取达声牌DVD影音光碟机一台,并将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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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於所穿着之夹克内已置於自己实力支配范围内,得手後即通过收银台正欲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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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际,为店内保全人员发觉并报警处理。
90,简,410
甲○○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国(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十六时
许,进入台北县板桥市○○路○段三十一号地下一楼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板
桥分公司(下简称家福板桥分公司)之大卖场内,随後即徒手窃取该卖场内之运
动鞋一双(厂牌:NIKE,售价:新台币〈下同〉二千五百二十元)、耳机一
个(厂牌:PIONEER,售价:九百九十九元),并将该运动鞋穿於自己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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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另将前开耳机置於裤袋内,均置於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而得手。嗣於同日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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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五十分许,因其未予结帐即走出结帐柜台外,而旋为该公司安全课职员官宗毅
查获并报警究办,案经家福板桥分公司诉由台北县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台湾板桥
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96,简,3209
被告将卖场之背包放置於自己所有之背包内,而将卖场之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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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置於自己实力支配之下,故核其所为,系犯刑法第3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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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项普通窃盗罪。爰审酌被告犯後饰词否认,并不可取,
惟其并无前科,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稽,
其窃得物品共价值899 元,价值尚轻,且经被害人取回,被
害人所受损非钜,及其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状,量处主文所示
之刑,并谕知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我的论点总整理:
窃盗
客观: 着手======================>既遂(置於自己实力支配)
主观: 不法所有意图
实力支配,应依动产性质有所区别(在系列文第一篇推文我就提到)
假设卖场有卖情趣用品,为避免受人指指点点,将情趣用品隐蔽,以我
的观点,也不应认为是建立实力支配,以社会通念而言,基於尊严,避
免他人得见购买情趣用品,殊为合理,大部分购买此类用品者,不欲他
人得知,是以从货架上取货到结帐之前,更极端一点,隐蔽自己有取该
类商品的行为,连着手与否都有疑问,该种行为是否有实行行为性我都
存疑。
在一般小体积的商品如口香糖,我能接受实务的处理,以上新列三号判
决,所认定的实力支配,很明显不用多说,如果认为是在过收银台引发
警报器的范围才算建立实力支配,则以上判决应是窃盗未遂,而我标明
判决中「得手後」一语,则为明证,未置於实力支配下,应为未得手。
(90,简,410和96,简,3209最为明显)
至於要说没过收银台行为人仍会结帐云云,这部分我是用在主观要件的
判断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图的证明,有的话成立窃盗既遂
,如前述各判决;若无,则因主观构成要件不备,无罪。
当然,实务见解不是不可动摇,就如我前文有提到,高雄地院就这类案
件判过「窃盗未遂」;蔡圣伟老师就监视下窃取就采取结帐前商品均为
卖场老板持有。大陆西南政法大学有篇文章认为,即使是一般院落,窃
取後未离现场,既未使支配关系稳固不可动摇,仍在院主可能追逮范围
内,都不算是既遂。(蔡师不分物品大小性质)
学说百百种,冲着我发飙如果能改变实务对实力支配的判断,那也不错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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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饮酒者,旦而哭泣;梦哭泣者,旦而田猎。方其梦也,不知其梦也。
梦之中又占其梦焉,觉而後知其梦也。且有大觉而後知此其大梦也,而
愚者自以为觉,窃窃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与女皆梦也;
予谓女梦,亦梦也。是其言也,其名为吊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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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5/10 04:31)
1F:推 priorart:"如果认为是在过收银台引发警报器的范围才算建立实力支配 05/10 05:14
2F:→ priorart:,则以上判决应是窃盗未遂" 麻烦仔细看完尤其第二例有句: 05/10 05:15
3F:→ priorart:"因其未予结帐即走出结帐柜台外" 因为以通过收银台为准 05/10 05:17
4F:→ priorart:被告确实也通过收银台而隐匿商品未结帐 当然已着手并既遂 05/10 05:19
5F:→ priorart:怎会是你说的未遂呢? 只是一既遂很快就被逮啦 实务上就是 05/10 05:21
6F:→ priorart:在收银台没结帐商品通过前面出口侦测器时会叫通知店员啊 05/10 05:23
7F:→ saphire:楼上的,是你没看清楚,实务说法是"先"置於自己实力支配下 05/10 11:50
8F:→ saphire:,得手"後",欲自收银台离开之际 05/10 11:51
9F:→ saphire:如果要以收银台为认定基准,那论述先後要倒过来,变成离开 05/10 11:52
10F:→ saphire:收银台之际,将物品置入自己实力支配之下。先後顺序不一样 05/10 11:52
11F:→ saphire:参照17上字509号判例,窃盗既未遂区别,应以所窃之物,以 05/10 11:56
12F:→ saphire:以否移入自己权力支配之下为标准。若已将他人财物移归自己 05/10 11:57
13F:→ saphire:所持,即应成立窃盗既遂罪。依实务论述,维持向来一贯见解 05/10 11:59
14F:→ saphire:并非以收银台为标准.... 05/10 12:00
15F:→ saphire:有没有离开收银台是证立主观犯意用的,不是既、未遂标准 05/10 12:01
是啊,尤其是看90,简,410最清楚
甲於16时许......均置於自己实力支配之下而得手
嗣後於16时50分许......未予结帐即走出结帐柜台外
该案便认为是先建立支配得手後....才未予结帐走出柜台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5/10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