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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Marc (專殺分身狗)》之銘言: : 97上易1656節錄 : 被告上訴意旨辯稱:97年3 月26日該次犯行應屬於未遂犯 : 云云。然查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 : 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 : 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50 : 9 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是次,在「家樂福大賣場」內, : 自貨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錠11盒、舒適牌創 自貨架上拿取普拿疼36盒、普拿疼伏冒錠11盒、舒適牌創 世紀(鈦)刮鬍刀36盒、舒適牌創世紀刮鬍刀1 盒、舒適 牌悍將(鈦)刮鬍刀25盒、舒適牌鋒動刮鬍刀19盒等物品 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包裝紙箱,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 收銀台離開之際,為該賣場員工乙○○發覺有異而上前詢 問,致被告未能將所竊得物品攜出賣場之外;但查其已將 看來C大刻意假裝忽略掉這句話了。 那個傢伙是將物品裝入紙箱,「欲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開。」 這則案例是你自己給的。 而上一篇,不管是現場喝水、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大家的推文和論述很清楚, 依照是否有通過收銀台為依據。你似乎刻意看不到某些文字。 你主張,現場喝飲料,這不算是脫離支配。(將飲料灌入自己肚子裡面去) 你主張不算脫離支配,理由為現場有工作人員有監視器。 那同理,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哪裡有脫離支配? 將口香糖放入口袋,監視器突然爆炸了?突然沒有監視器了? 走動的人突然死翹翹了?  把飲料灌入肚子裡面不算脫離支配,那麼把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是脫離支配? 敢問何解? 根據賣場的人已經答覆,http://ppt.cc/jE;b ,請記得要結帳。 所以脫離支配是你自己說的,賣場沒有這麼說。 再來,你提供的「97上易1656節錄」提到,「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 到他是拿到之後,想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開,你刻意忽略這點。 這跟你所說的,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構成,顯然不符。 而上一篇推文,大家的論述是,「通過收銀台沒結帳」即算竊盜。 根據97上易1656節錄所言,該男子是企圖從無人看管的收銀台離去。 而你上一篇推文所言,指出只要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已經是脫離支配。 而其他人的意思跟你相左,其他人的意思是 「放入口袋並不脫離支配,脫離支配是從收銀台離開。」 所有人的推文和你的推文,都還在上一篇沒有消失,你要不要再看一下? 將商品灌進肚子裡面,不算脫離支配。(這是你說的) 將口香糖放入口袋,就是脫離支配。(也是你說的) 何解?你說喝水這個動作,賣場有監視器,旁邊有人走動。 那麼我把口香糖放入口袋,賣場監視器爆炸了,旁邊的人都死翹翹了? 因為你拿的商品不同,而你所說的既定環境(如監視器)就有所改變? 「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你有看到這句嗎? 沒有,依然是假裝看不見。 再來, ---------------------------------------------------------- 94易10節錄 又在如頂好超市之賣場購物,可取用店內之提籃或推車,以 置放所選購之物品,並便於結帳,而未經結帳之商品,不得 放入顧客私人提包或背包內,此乃一般人所週知。 ---------------------------------------------------------- 頂好我去過了,它的確有明文規定。那麼,家樂福呢?
1F:→ s9405303:我19:29親自打了一通電話 http://ppt.cc/jE;b05/09 19:39
2F:→ s9405303:家樂福 客服中心 0809-100-365 查詢05/09 19:40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難道頂好是家樂福,家樂福是頂好? 舉例,麥當勞寫「禁帶外食」,它有規定嘛。 我家這邊「客再來麵食館」,沒規定嘛!我去「客再來麵食館」把外食飲料帶進去喝 ,老闆說沒問題。 總不能跳出來說,「麥當勞不能帶外食,廣為人知!」 對啊,問題是麥當勞是經商面濟部司嗎?麥當勞代表全國餐飲食店? 為什麼我在「客在來」就可以喝外面的飲料? 你要看該賣場有無禁止來賓,要使用推車或手提籃。 你文尾提到,做個實驗。 好,各位大眾,你們有沒有去過家樂福?大潤發?有嘛。 你們有沒有不推車,不拿籃,直接空著手進去? 有嘛。 實驗人人做過嘛。 你到了收銀台,有拿出來結,沒事嘛。除非你不拿出來結,想要溜走。 依照家樂福客服的回覆,是沒有規定商品一定要使用手推車或手提籃。 而重點是你在收銀台要拿出來結。http://ppt.cc/jE;b 我們再來看一次 97上易1656節錄    舒適牌鋒動刮鬍刀19盒等物品並藏放在自賣場拿取之包裝紙箱, 得手後欲自無人看管之收銀台離開之際,被該賣場員工。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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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186.159 ※ 編輯: s9405303 來自: 61.58.186.159 (05/10 00:31)
3F:→ CrazyMarc:照你這種論法,在賣場內被逮的都是竊盜未遂了,但是從判 05/10 00:31
4F:→ CrazyMarc:決看來,很明顯不是,我說的很清楚,是否規避結帳而離去 05/10 00:31
5F:→ CrazyMarc:是主觀要素(不法所有意圖),這一部分的判斷,跟持有移轉 05/10 00:32
6F:→ CrazyMarc:與否是兩碼子事,前文也說了,不同物品不同行為的性質, 05/10 00:34
7F:→ CrazyMarc:認定上本就會存在差異,把口香糖塞進口袋,和當場開汽水 05/10 00:34
8F:→ CrazyMarc:喝,從行為外觀上,對賣場財產法益的危險程度就不同,是 05/10 00:35
9F:→ CrazyMarc:以判斷上我甚至不認為是著手,更遑論持有有無移轉 05/10 00:36
10F:→ CrazyMarc:前文97上易1656,從第二行開始看起 05/10 00:37
11F:→ CrazyMarc:該案判既遂,按你的說法,持有未建立,該案應是未遂才是 05/10 00:38
12F:→ Eventis:多嘴問一句,兩位要不要先討論一下,究竟那是屬於持有破壞的 05/10 00:39
13F:→ Eventis:客觀標準,還是確有竊盜故意的證明度門檻? 05/10 00:39
14F:→ CrazyMarc:我是說持有破壞的標準啊 05/10 00:39
15F:→ CrazyMarc:E大,實務對持有破壞的認定我沒說錯吧? 05/10 00:40
16F:→ saphire:推樓上,看不懂S要表達什麼,能否證明跟破壞持有是兩回事 05/10 00:44
17F:→ Eventis:呃,不是很確定,因為我個人覺得關鍵在犯意,因為如果以商家 05/10 10:29
18F:→ Eventis:範圍為標準,會發生一個奇妙的解釋,就是小偷闖進人家家偷東 05/10 10:30
19F:→ Eventis:西,還沒有走出家範圍就不算既遂.當然如果沒記錯這也是一種 05/10 10:30
20F:→ Eventis:解釋,不過我個人以為這種解釋法將既遂的時點過度向後延,並 05/10 10:32
21F:→ Eventis:不是很妥適的選擇.畢竟對有犯意之人,將之置於自己充分的實 05/10 10:33
22F:→ Eventis:力支配之下,足以排拒原持有人的控制,原持有便已破壞怠盡. 05/10 10:34
23F:→ Eventis:我一時想得到的類比只有民法上的他主占有與自主占有,至於 05/10 10:34
24F:→ Eventis:出去或離開只是將這個所有的意思充分表露於外罷了. 05/10 10:35
25F:→ Eventis:比如說,當小偷將東西放進他的包包,旁邊機警的店員突然一聲 05/10 10:37
26F:→ Eventis:大喝:"你幹什麼!",小偷聞言拔腿即跑,在多位店員的協力下, 05/10 10:38
27F:→ Eventis:將之於"店內"圍堵捕獲.試問,其行為應如何論處? 05/10 10:39
28F:→ Eventis:未著手?.......至少這一個我是絕對不能認同的Orz 05/10 10:39
29F:→ Eventis:畢竟在此案,若持有人無使用任何強制力命小偷返還其物,基本 05/10 10:40
30F:→ Eventis:上對該物的客觀上已毫無任何管領力,持有確已破壞. 05/10 10:41
31F:→ Eventis:同時也可以參酌林山山,pp.316,至少持有的破壞並不以"將他 05/10 10:44
32F:→ Eventis:人的持有物搬離原持有人的支配空間為必要";但是否達到既遂 05/10 10:46
33F:→ Eventis:應該pp.333以下"拉丁字眼之戰"是個很好的評價XD 05/10 10:46
34F:→ Eventis:總而言之我認為主要還是用作不法所有意圖的證明,至於既遂 05/10 11:29
35F:→ Eventis:與否如果要區辨商店竊盜與住宅竊盜將之類型化後採取不同的 05/10 11:29
36F:→ Eventis:標準,個人不認為這樣區別對待在正當性上很充份便是. 05/1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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