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標題[討論] 共有之管理與使用
時間Thu May 6 21:44:57 2010
又想到今天討論很熱絡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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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共有的
使用=>§818 各共有人可以自己為使用收益行為(於應有部分的範圍)
管理=>§820 須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是何為管理 何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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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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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A1
土地A2
土地A3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土地A
師:在不超過應有部分比例的範圍內
共有人自己可以為鋪路等行為 只要不超過自己應有的比例
學生:那甲分管契約也不用訂了 直接先占馬路旁的地A1來蓋房子 只要不要不超過應有比例
那是不是甲就可以跟乙丙主張我是使用自己的應有部分 不需你們同意?
然後留較沒有經濟價值的土地給其他共有人乙丙?
再來蓋起的房子 甲是原始起造人 所以取得房子所有權 出租 也不需要乙丙同意?
所以結論是變成先搶先贏的局面0.0?
如果不是 又該怎麼區分使用跟管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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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48.245
※ 編輯: darimgh 來自: 59.113.48.245 (05/06 21:46)
※ 編輯: darimgh 來自: 59.113.48.245 (05/06 21:47)
1F:推 panda101:當然不是那樣,法院關於818條解釋的判決你用法源找應該 05/06 21:47
2F:→ panda101:就可以解答你的問題;簡言之不能占用特定部分,不超過比例 05/06 21:48
3F:→ panda101:也不行,共有物上每一個點都是共有的~ 05/06 21:48
4F:→ darimgh:那什麼叫做使用呢?@@ 05/06 21:49
5F:→ panda101:就我認為,管理包括使用,較廣義,比如租給別人用也是管理 05/06 21:52
6F:→ panda101:但那不是重點,重點是818客體是"應有部分" 820客體是"共有 05/06 21:53
7F:→ panda101:物"; 但當然問題在於若你要使用應有部分很難不碰到他人 05/06 21:54
8F:→ panda101:的應有部分就是~ 05/06 21:54
9F:→ darimgh:那共有人除了走路經過共有土地外 其他活動幾乎都要過半數 05/06 21:55
10F:→ darimgh:數人同意摟0.0~? 05/06 21:56
11F:→ darimgh:怎麼有點818英雄無用武之地阿xdd科 05/06 21:56
12F:→ panda101:如果你要執著使用與管理有什麼差,其實就沒什麼差,管理其 05/06 22:06
13F:→ panda101:實就是為了要使用收益,參看86台上1656決 05/06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