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共有之管理与使用
时间Thu May 6 21:44:57 2010
又想到今天讨论很热络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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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共有的
使用=>§818 各共有人可以自己为使用收益行为(於应有部分的范围)
管理=>§820 须过半数同意行之
但是何为管理 何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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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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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A1
土地A2
土地A3
甲乙丙三人分别共有土地A
师:在不超过应有部分比例的范围内
共有人自己可以为铺路等行为 只要不超过自己应有的比例
学生:那甲分管契约也不用订了 直接先占马路旁的地A1来盖房子 只要不要不超过应有比例
那是不是甲就可以跟乙丙主张我是使用自己的应有部分 不需你们同意?
然後留较没有经济价值的土地给其他共有人乙丙?
再来盖起的房子 甲是原始起造人 所以取得房子所有权 出租 也不需要乙丙同意?
所以结论是变成先抢先赢的局面0.0?
如果不是 又该怎麽区分使用跟管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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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48.245
※ 编辑: darimgh 来自: 59.113.48.245 (05/06 21:46)
※ 编辑: darimgh 来自: 59.113.48.245 (05/06 21:47)
1F:推 panda101:当然不是那样,法院关於818条解释的判决你用法源找应该 05/06 21:47
2F:→ panda101:就可以解答你的问题;简言之不能占用特定部分,不超过比例 05/06 21:48
3F:→ panda101:也不行,共有物上每一个点都是共有的~ 05/06 21:48
4F:→ darimgh:那什麽叫做使用呢?@@ 05/06 21:49
5F:→ panda101:就我认为,管理包括使用,较广义,比如租给别人用也是管理 05/06 21:52
6F:→ panda101:但那不是重点,重点是818客体是"应有部分" 820客体是"共有 05/06 21:53
7F:→ panda101:物"; 但当然问题在於若你要使用应有部分很难不碰到他人 05/06 21:54
8F:→ panda101:的应有部分就是~ 05/06 21:54
9F:→ darimgh:那共有人除了走路经过共有土地外 其他活动几乎都要过半数 05/06 21:55
10F:→ darimgh:数人同意搂0.0~? 05/06 21:56
11F:→ darimgh:怎麽有点818英雄无用武之地阿xdd科 05/06 21:56
12F:→ panda101:如果你要执着使用与管理有什麽差,其实就没什麽差,管理其 05/06 22:06
13F:→ panda101:实就是为了要使用收益,参看86台上1656决 05/06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