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
看板LAW
標題Re: [心得] 死刑是惡奴欺主?
時間Wed May 5 21:58:08 2010
基於你所說的理由
個人倒是有個建議
所有法律不應該等有人權益受侵害後
始得釋憲
而是應該所有法律一立完法後就交由大法官解釋是否合憲
以確立所有的法律都可以預設為合憲
而未來 除非憲法修改 否則同樣法條不得釋憲
且 所有法律在被再次宣告為違憲前
皆視為合憲
也因此 大法官也可能必須擴充
分成兩部份
一部分負責立法審查
一部分則為正常釋憲
1F:→ Eventis:牢騷發完回點正經的,前面討論原則大法官當然有處理,比如某 05/05 22:20
2F:→ Eventis:一案,"經查關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憲及補充解 05/05 22:21
3F:→ Eventis:釋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部分,聲請人前曾就上開確定終局 05/05 22:21
4F:→ Eventis:判決以相同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九七次會議 05/05 22:22
5F:→ Eventis:議決不受理在案。";而前面1297次會議議決這部份,則是以," 05/05 22:24
6F:→ Eventis:"查其所陳,關於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部分,業經本院釋字 05/05 22:24
7F:→ Eventis: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及第四七六號等號解釋有案,尚無再 05/05 22:24
8F:→ Eventis:行解釋之必要。"打發掉,對於這一"部份"是否違憲的解釋,大 05/05 22:25
9F:→ meblessme: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05/05 22:27
10F:→ Eventis:法官都沒有"再"受理.每次聲請都會再變換標的,讓它長得不太 05/05 22:28
11F:→ Eventis:一樣.這也讓法務部就這一部份,對於"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 05/05 22:29
12F:→ Eventis:等就釋憲部份加以限縮的研擬修改的聲音. 05/05 22:31
13F:→ Eventis:因為形式上不同一,就可以延滯執行,上下交相賊的味道很濃的 05/05 22:32
14F:→ Eventis:但是真要改起來也很難,除非要根本廢掉釋憲這一段,否則無異 05/05 22:33
15F:→ Eventis:於無權解釋的行政機關代替有權解釋的大法官,作同一性判斷. 05/05 22:33
16F:→ Eventis:拋磚喔,沒看過拋磚打人臉叫引玉的;拋糞說要引玉還要讓人說 05/05 22:34
17F:→ Eventis:好香好香的就更沒看過了Orz 05/05 22:34
18F:→ Eventis:法務部如果真的把釋憲這一段廢掉那就更難了,不過這就不是 05/05 22:36
19F:→ Eventis:法律問題,而是這等於強迫大法官對這種死刑釋憲案子,每次都 05/05 22:36
20F:→ Eventis:要先開一次暫時處分的決議來讓法務部"槍下留人,還押候審" 05/05 22:37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83.91 (05/05 22:45)
21F:→ Eventis:簡直是強迫大法官來當壞人,嘴巴上不說,心裡要多幹有多幹. 05/05 22:39
22F:→ meblessme:sorry 不小心把修文當回文了 05/05 22:48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83.91 (05/05 22:51)
23F:→ ennaevolw:立法審查耶,這件事情立委諸公做過唷。 05/05 22:58
24F:→ ennaevolw:只是大法官認為那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唷。 05/05 22:58
25F:推 ulycess:哇,把全台灣的法律學教授集合也幹不了每條法律審查吧 05/05 23:04
26F:→ meblessme:不然以案件來決定 辯訴雙方各只有一次機會 05/05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