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hball (吃素救地球!!!)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競合的問題
時間Tue May 4 01:21:17 2010
今天上課老師在講解錯誤的時候提到一個案例:
甲欲殺其父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結果丙死亡
我知道這樣會成立271I與272II,但是這兩個條文之間應以什麼樣的方式競合?
還請板上先進不吝解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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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4.54.192
1F:→ Eventis:私見以為根據所知所犯公式,客觀上只論271I便已足夠. 05/04 01:42
2F:→ Eventis:至於272II,想不出對未具身分之人為殺害行為,如何論其著手. 05/04 01:54
3F:推 hoboks:應該沒有犯殺尊屬罪未遂喔 這是不等價客體錯誤的問題 05/04 01:57
4F:推 hoboks:這個問題還蠻詭異的 跟課本上剛好顛倒 05/04 02:00
5F:→ Eventis:在基本構成要件是等價的客體錯誤,在加重構成要件是不等價. 05/04 02:00
6F:→ hoboks:課本上的例子 是想毀損A車 可是卻毀損到公務車 05/04 02:01
7F:→ Eventis:加重構成要件的結果是責任減輕或加重,本質上還是同一個殺 05/04 02:02
8F:→ Eventis:人的犯罪行為. 05/04 02:02
9F:→ Eventis:公務車法益不一樣唷:) 05/04 02:02
10F:→ Eventis:138和354距離那麼遙遠,是不可以包在一起賣的.....(逃) 05/04 02:04
11F:推 hoboks:272我是把他當成罪責要素 05/04 02:07
12F:→ hoboks:我先押272既遂或是271既遂好了 二選一 科科 05/04 02:07
13F:→ hoboks:最後要選哪個我得再思考看看 05/04 02:07
14F:→ Eventis:所知所犯,這個只有271,並不需要押啦Orz 05/04 02:09
15F:→ Eventis:加重減輕構成要件就是用來處理罪責的啊,因此不論行為數或 05/04 02:10
16F:→ Eventis:罪數應該都只有一個,不應該發生競合的問題. 05/04 02:11
17F:推 hoboks:好吧 最後選271 科科 05/04 02:14
18F:→ hoboks:本來是很想把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責要素)當成純主觀要素的 05/04 02:17
19F:→ hoboks:只要誤他人為己父就加重他 不過國內傳統學說的確是用所知 05/04 02:18
20F:→ hoboks:所犯解決 只論271了 05/04 02:18
21F:推 ulycess:私認為成立272未遂和271既遂,兩者再想像競合,因為272本 05/04 10:56
22F:→ ulycess:身主觀就包含271的主觀要件,客觀上只構成271,故只有271 05/04 10:57
23F:→ ulycess:既遂,272未遂是因為懷有272的主觀並有著手,但誤認所以成 05/04 10:59
24F:→ ulycess:立障礙未遂 05/04 11:00
25F:推 hoboks:樓上解法應有誤 請參閱國考版#1BXHoYC6 05/04 14:01
26F:→ hoboks:這題我以前就被R大電過了 因為我的直覺反應就是會想讓殺人 05/04 14:02
27F:→ hoboks:犯多背一點罪 可惜這題用法定符合說解 只會讓他背一條罪 05/04 14:02
28F:推 ulycess:法定符合說也是有單故意說和多故意說,我記得單故意說應該 05/04 14:33
29F:→ ulycess:是少數說才對 05/04 14:34
30F:推 hoboks:所以你覺得此例有兩個故意? 05/04 14:35
31F:→ ulycess:以單故意說來講,用單一故意統整全部故意,所以甲殺親身父 05/04 14:36
32F:→ ulycess:親會處傷害未遂不罰之,很神奇的日說觀點 05/04 14:37
33F:推 hoboks:u大可以推薦一下單故意說與多故意說vs法定符合說 的出處嗎? 05/04 14:40
34F:→ hoboks:為什麼您說的很多學說我都沒見過 05/04 14:40
35F:推 ulycess:單故意說會用在a要殺b,子彈穿透b之後打到身後的c,結果b 05/04 14:40
36F:→ hoboks:可以給一下reference讓我去查查嗎? 小弟書念得太少:( 05/04 14:41
37F:→ ulycess:沒死,b身後的c卻死了,這種打擊錯誤,日說的打擊錯誤和客 05/04 14:41
38F:→ ulycess:體錯誤的通說皆是法定符合說XD 05/04 14:42
39F:→ ulycess:法定符合說分成單故意和多故意說,兩者皆是法定符合說 05/04 14:43
40F:推 ulycess:來源阿,我手上沒有帶書,我引用日本網站給你看 05/04 14:50
42F:→ ulycess:找最下面的法定的符合說,裡面大致上會提到一點點 05/04 14:51
43F:推 hoboks:沒看到有多故意:( 05/04 14:55
44F:→ ulycess:那個裡面是寫數故意犯說啦,我打成多故意XD 05/04 14:56
45F:→ ulycess:附帶一提,單故意犯說裡面是寫一故意犯說 05/04 14:57
46F:推 hoboks:看不懂:( 我的google瀏覽器 翻譯後沒有看到數故意 05/04 14:59
47F:→ hoboks:有出現"數" 這個字也只有三個地方 三個都跟故意無關 05/04 15:00
48F:→ ulycess:不然搜尋 一故意 日文的數是寫簡字 05/04 15:03
49F:推 hoboks:看無 放棄:) 05/04 15:06
51F:→ ulycess:裡面稍微寫的比較詳盡 05/04 15:06
52F:推 hoboks:我知道為啥了 google會把故意翻譯成意圖 05/04 15:13
53F:→ Eventis:李聖傑老師有一篇客體不完全等價錯誤就在談這類的問題. 05/04 17:41
54F:推 hoboks:看起來李師也是把罪責要素=加重構成要件要素 05/04 18:05
55F:→ hoboks:可是在撲馬的分類裡面 這兩者是不同的 我在問一下撲馬老師 05/04 18:06
56F:→ Eventis:pd師的話,95年版的綱要pp.337,應該在本案也是加重要素且只 05/04 19:32
57F:→ Eventis:論輕罪(推敲起來的話) 05/04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