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
看板LAW
標題[心得] 兩公約是國內法又怎樣
時間Mon May 3 21:51:24 2010
就算兩公約是國內法
是立法院同意過的法
但只要沒有經過修憲程序明訂到憲法裡
它的法的效力就沒有及於憲法
只有對於"兩公約之國內法是否合憲"的釋憲可能性
而不會有"依照兩公約 應解釋死刑為違憲"
這樣的問題
而之前所有的死刑釋憲都是駁回的
所以直到現在的憲法
死刑就是合憲
如果大法官解釋死刑為違憲
那樣
之前所有的駁回都會變成是違憲的
之前所有的已執行的死刑也都會變成是違憲的
那絕對比錯誤的刑法更糟糕
所以不管怎樣釋憲 你沒修憲 死刑就是合憲 除非走在釋憲程序中
就是可以明訂死刑 就是可以判死刑 就是可以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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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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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83.91
1F:推 braveryhyde:1.你忽略同為法律位階卻可能互相牴觸之問題 05/03 23:45
2F:→ braveryhyde:2.你忽略條約公約與法律牴觸之優先問題 05/03 23:46
3F:推 braveryhyde:而且你太在意實定法,但我想光這些就夠你讀很久了... 05/03 23:48
4F:→ meblessme: 兩公約一樣沒有明訂不得執行死刑 05/04 06:13
5F:→ meblessme: 既然如此就沒有抵觸問題 05/04 06:15
6F:→ Eventis:方針條款雖然不比直接的禁止規範來得直接,但依然會產生牴 05/04 07:31
7F:→ Eventis:觸的問題.否則的話像是公投法第2條第2項中2,3款,關於法律 05/04 07:32
8F:→ Eventis:原則與重大政策的創制就是垃圾條款了,反正也不會"牴觸":) 05/04 07:33
9F:→ Eventis:雖然兩公約施行法就算施行也真的不太怎麼樣,不過也跟這篇 05/04 07:45
10F:→ Eventis:內文"不怎麼樣"的方式不太一樣就是了:) 05/04 07:45
11F:→ meblessme: 請問是怎麼個抵觸法 05/04 09:02
假設我簽了一個合約,以後我將不想要吃冰淇淋。
而我以前有個合約,我每天下午可以吃一球冰淇淋。
但因為我簽了以後將不想吃冰淇淋的合約。
所以我現在就都不能吃冰淇淋了嗎?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211.79.38.197 (05/04 09:11)
12F:→ meblessme: 以後不想等於現在以後都不能做? 05/04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