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被拿鐵棒攻擊頭部但有戴安全帽
時間Mon May 3 14:05:43 2010
原文恕刪。
以下是個人理解。
按照某黃老師的見解,刑法的處罰基於保護法亦的目的,主要並不是既
遂,而是未遂,只是這未遂值不值得刑法發動,這是異於一般認為未遂
是刑法提前發動的說法。
又所謂結果犯、行為犯及實害犯、危險犯等等犯罪類型,應該由具體法
條歸類,在結果犯的類型中,既遂犯是處罰行為的實害,未遂犯是處罰
行為的危險,傷害罪並非對行為犯的規範,而是我們不欲見結果發生,
所以是結果犯,又其中傷害既遂是屬於對實害結果的處罰,而未遂是對
於危險結果的處罰【其實個人認為,既然是危險怎麼會有結果呢??】,
所以個人認為山治大論述似乎太快,應先區分,揪競,是未遂還是既遂
。
而上面個人疑問,也在某堂課解決了。
老師舉的例子是173I,放火是危險犯,但是他沒也結果嗎??房子被燒燬
應該可以理解為是種結果。所以危險犯並非沒有結果。
又,未遂是我們對於【犯罪結果】不發生的處罰,這樣是不是一種矛盾??
可是在這安全帽的例子中,其實解果只是轉移到安全帽的身上,所以還是
有結果,只是並非【傷害】結果...而是種【毀損】結果。
**個人認為告傷害未遂吧,至於重傷故意還是輕傷故意,這算是舉證問題
刑法10條4項,應該是對於重傷既遂(實害結果)的認定,未遂還是種危險結果。
: 推 Sanji:h大早阿 針對這問題 一點淺見 傷害罪性質是結果犯和實害犯 05/02 06:26
^^^^^^
: → Sanji:所以驗傷沒驗出傷害 不僅程序法上舉證困難 實體法上也不罰 05/02 06:27
: → Sanji:不知這樣解釋是否正確 還請板上數先進給點看法 謝謝 05/02 06:28
: 推 hoboks:大家早啊
^^^^
早
: → hoboks:攻擊頭部還蠻危險的 主要必須確定攻擊的故意為何 05/02 06:52
: → hoboks:若有殺人故意 拿鐵棍攻擊頭部已達著手程度 故該當於殺人未 05/02 06:53
: → hoboks:遂 05/02 06:53
: → hoboks:若只是輕傷故意 因傷害不罰未遂 所以結論是無罪沒錯 05/02 06:53
: 推 priorart:鐵棒打安全帽有留下痕跡吧 持鐵棒打頭部顯然有致人於死 05/02 10:24
: → priorart:之故意 就告牠殺人未遂吧 05/02 10:25
: ※ 編輯: she77927 來自: 220.132.105.63 (05/02 11:42)
: 推 hoboks:判定留待給檢察官判定 05/02 12:09
: 推 hyde0413:至少都有重傷未遂了吧 拿鐵棒打頭 05/0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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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4.210
1F:推 hoboks:現在不早了 05/03 14:20
2F:→ hoboks:通常危險犯都會是行為犯 05/03 15:55
3F:→ newrulin:的確,這也是我早期的認識,但是結果犯的【未遂】類型, 05/03 15:56
4F:→ hoboks:剛好173是一個特例 因為條文上看到的燒毀結果剛好與保護法 05/03 15:57
5F:→ hoboks:益不同 173保護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法益 05/03 15:57
6F:→ hoboks:所以剛好可以出現另外一種燒毀的結果 而不用多數人生命財產 05/03 15:57
7F:→ newrulin:其實就是危險犯,但這種【未遂】也會產生既遂以外的結果 05/03 15:58
8F:→ hoboks:法益被侵害的結果 05/03 15:58
9F:→ newrulin:所以黃老奸,ㄡ,不,是黃老師,才認為行為危險犯的規定 05/03 15:59
10F:→ hoboks:未遂學理上的說法 是將處罰前置 05/03 15:59
11F:→ hoboks:而危險犯我是將他理解成 處罰超前置 05/03 15:59
12F:→ newrulin:只是認定其客觀行為之危險,而主觀上要有實害故意。 05/03 16:00
13F:→ hoboks:例如抽象危險犯 只要你的行為一出現 就不管三七二十一 05/03 16:00
14F:→ hoboks:先抓你開刀了 05/03 16:00
15F:→ hoboks:蠻恐怖的一種立法方式 05/03 16:00
16F:→ newrulin:限縮的作法有2種,我是不知實務是否有採,作法是1、在 05/03 16:06
17F:→ newrulin:客觀上加不成無構成要件要素,因為不違反罪刑法定,so ok 05/03 16:06
18F:→ newrulin:2、如黃老師所說,從法益保護觀點在主觀上必須是實害故意 05/03 16:08
19F:推 hoboks:不過某些法條我也蠻喜歡只處罰行為這種做法 像是294遺棄父 05/03 16:11
20F:→ hoboks:母的 不盡孝道的人被抓去關看了蠻爽的 科科 05/03 16:11
21F:→ hoboks:所以解為抽象危險犯 一不養父母就犯罪 還蠻爽的 05/03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