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被拿铁棒攻击头部但有戴安全帽
时间Mon May 3 14:05:43 2010
原文恕删。
以下是个人理解。
按照某黄老师的见解,刑法的处罚基於保护法亦的目的,主要并不是既
遂,而是未遂,只是这未遂值不值得刑法发动,这是异於一般认为未遂
是刑法提前发动的说法。
又所谓结果犯、行为犯及实害犯、危险犯等等犯罪类型,应该由具体法
条归类,在结果犯的类型中,既遂犯是处罚行为的实害,未遂犯是处罚
行为的危险,伤害罪并非对行为犯的规范,而是我们不欲见结果发生,
所以是结果犯,又其中伤害既遂是属於对实害结果的处罚,而未遂是对
於危险结果的处罚【其实个人认为,既然是危险怎麽会有结果呢??】,
所以个人认为山治大论述似乎太快,应先区分,揪竞,是未遂还是既遂
。
而上面个人疑问,也在某堂课解决了。
老师举的例子是173I,放火是危险犯,但是他没也结果吗??房子被烧毁
应该可以理解为是种结果。所以危险犯并非没有结果。
又,未遂是我们对於【犯罪结果】不发生的处罚,这样是不是一种矛盾??
可是在这安全帽的例子中,其实解果只是转移到安全帽的身上,所以还是
有结果,只是并非【伤害】结果...而是种【毁损】结果。
**个人认为告伤害未遂吧,至於重伤故意还是轻伤故意,这算是举证问题
刑法10条4项,应该是对於重伤既遂(实害结果)的认定,未遂还是种危险结果。
: 推 Sanji:h大早阿 针对这问题 一点浅见 伤害罪性质是结果犯和实害犯 05/02 06:26
^^^^^^
: → Sanji:所以验伤没验出伤害 不仅程序法上举证困难 实体法上也不罚 05/02 06:27
: → Sanji:不知这样解释是否正确 还请板上数先进给点看法 谢谢 05/02 06:28
: 推 hoboks:大家早啊
^^^^
早
: → hoboks:攻击头部还蛮危险的 主要必须确定攻击的故意为何 05/02 06:52
: → hoboks:若有杀人故意 拿铁棍攻击头部已达着手程度 故该当於杀人未 05/02 06:53
: → hoboks:遂 05/02 06:53
: → hoboks:若只是轻伤故意 因伤害不罚未遂 所以结论是无罪没错 05/02 06:53
: 推 priorart:铁棒打安全帽有留下痕迹吧 持铁棒打头部显然有致人於死 05/02 10:24
: → priorart:之故意 就告牠杀人未遂吧 05/02 10:25
: ※ 编辑: she77927 来自: 220.132.105.63 (05/02 11:42)
: 推 hoboks:判定留待给检察官判定 05/02 12:09
: 推 hyde0413:至少都有重伤未遂了吧 拿铁棒打头 05/0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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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4.210
1F:推 hoboks:现在不早了 05/03 14:20
2F:→ hoboks:通常危险犯都会是行为犯 05/03 15:55
3F:→ newrulin:的确,这也是我早期的认识,但是结果犯的【未遂】类型, 05/03 15:56
4F:→ hoboks:刚好173是一个特例 因为条文上看到的烧毁结果刚好与保护法 05/03 15:57
5F:→ hoboks:益不同 173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法益 05/03 15:57
6F:→ hoboks:所以刚好可以出现另外一种烧毁的结果 而不用多数人生命财产 05/03 15:57
7F:→ newrulin:其实就是危险犯,但这种【未遂】也会产生既遂以外的结果 05/03 15:58
8F:→ hoboks:法益被侵害的结果 05/03 15:58
9F:→ newrulin:所以黄老奸,ㄡ,不,是黄老师,才认为行为危险犯的规定 05/03 15:59
10F:→ hoboks:未遂学理上的说法 是将处罚前置 05/03 15:59
11F:→ hoboks:而危险犯我是将他理解成 处罚超前置 05/03 15:59
12F:→ newrulin:只是认定其客观行为之危险,而主观上要有实害故意。 05/03 16:00
13F:→ hoboks:例如抽象危险犯 只要你的行为一出现 就不管三七二十一 05/03 16:00
14F:→ hoboks:先抓你开刀了 05/03 16:00
15F:→ hoboks:蛮恐怖的一种立法方式 05/03 16:00
16F:→ newrulin:限缩的作法有2种,我是不知实务是否有采,作法是1、在 05/03 16:06
17F:→ newrulin:客观上加不成无构成要件要素,因为不违反罪刑法定,so ok 05/03 16:06
18F:→ newrulin:2、如黄老师所说,从法益保护观点在主观上必须是实害故意 05/03 16:08
19F:推 hoboks:不过某些法条我也蛮喜欢只处罚行为这种做法 像是294遗弃父 05/03 16:11
20F:→ hoboks:母的 不尽孝道的人被抓去关看了蛮爽的 科科 05/03 16:11
21F:→ hoboks:所以解为抽象危险犯 一不养父母就犯罪 还蛮爽的 05/03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