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覺得請求權基礎怪怪的,但是某年書記官考古題就類似這種,
第 18 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只是這跟我們一般認知的請求權基礎不同。
契類無物不侵它,或者直接請求184I後段。
作者: 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碰到詐騙和自以為的人…
時間: Mon May 3 12:16:48 2010
原文太長刪光光。
首先,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一定要用刑法來解決,這是刑法的斷片性。
你的問題的處理方式,以下給建議:
1、下次他們再來討錢時,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先錄音,
但是地點盡量挑在比較公共的場所。
2、再向他們說如果要討錢,去找法院告你。
**按照你的說法他並無任何證明借貸關係的方法。
3、如果他們不去告,反而繼續用這種方法,在鄉里間散佈,
請你先找出幾個被煽動的鄉民,再刺探鄉民的口風,一樣,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
如果錄音1,裡面有他說你欠錢or他只是要玩你等等,先恭喜。
錄音3,如果鄉民有說他怎麼怎麼說,或是之情等等,再恭喜。
你可以去法院選擇要提出刑事,誹謗310,以及民法18,除去侵害。或是單純民事。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4.210
1F:推 RobertAlexy:請求權基礎怪怪的 05/03 12:21
2F:推 hoboks:我曾經上法院去主張民18 結果被法官逼著拿掉這項訴訟標的 05/03 12:32
3F:→ hoboks:還叫我去提假處分就好 都不知道法官在裝啥神秘 05/03 12:33
4F:→ hoboks:法官的理由是 民18沒有實益 可是我覺得很有實益啊 怪 05/03 12:34
5F:推 hoboks:還有一個方法 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05/03 12:39
6F:→ Eventis:你就不要撤回這部份不就好了,充其量就是"(爆炸聲)糟了,審 05/03 12:41
7F:→ Eventis:判長對我的印象好像變壞了."(血條減1/5).......XD 05/03 12:42
8F:推 hoboks:XD 05/03 12:45
9F:→ hoboks:我上法院都會變很乖耶 沒像在逼逼上這麼敢放砲 科科 05/03 12:46
10F:→ Eventis:畢竟訴訟標的和基礎法律關係的主張原告有處分權也有特定的 05/03 12:46
11F:→ Eventis:義務,堅持要把它推出來讓法院審,法院真要敢拒絕....嘖嘖嘖 05/03 12:47
12F:推 hoboks:對啊 多提民18還要多花三千 幸好最後是和解了 05/03 12:48
13F:→ hoboks:還退了兩千元給我朋友 法官隨便一兩句話就幫法院賺一千 05/03 12:49
14F:→ Eventis:法院講話的活躍度隨著離審判長的位子距離越遠成指數遞減XD 05/03 12:49
15F:→ Eventis:邱老師應該會說這是幫當事人省兩千,程序利益有保障到,可喜 05/03 12:50
16F:→ hoboks:科科 法官是神啊 沒辦法 05/03 12:50
17F:→ Eventis:可賀可喜可賀.......(誤) 05/03 12:50
18F:→ hoboks:我看邱老師的學說在實務上也很多不採的 05/03 12:51
19F:→ hoboks:不然就是我去的庭大多數都是小額 法官沒空鳥我 05/03 12:51
20F:→ hoboks:請法官闡明也當沒聽見 05/03 12:51
21F:→ hoboks:我只要多講幾句就會被罵 罵到後來我都乾脆法官說啥就啥 05/03 12:52
22F:→ hoboks:不想跟他爭了Orz 05/03 12:52
23F:推 hoboks:還有一次 我被選定為為當事人 想要進行訴訟擔當 05/03 12:58
24F:→ hoboks:結果法官直接吐我 "我沒聽過訴訟擔當" 跟他說民訴41也不鳥 05/03 12:59
25F:→ hoboks:回我 "我不知道你在說啥" 我不太相信考的上司法官 會沒聽過 05/03 13:00
26F:→ hoboks:訴訟擔當 可是我也很不想為了程序的事情一直跟法官槓上 05/03 13:00
27F:→ Eventis:他應該只是想讓你說選定當事人而已@@a 05/03 13:02
28F:→ Eventis:那個很重要啊,沒有把它表明出來會連帶影響當事人適格和既 05/03 13:02
29F:→ Eventis:判力主觀範圍(401II) 05/03 13:03
30F:→ hoboks:是啊 我也覺得很重要啊 我連選定當事人的文書(民訴42) 05/03 13:04
31F:→ hoboks:都準備好了耶 法官就是不看 直接吐我 我沒聽過 05/03 13:04
32F:→ hoboks:後來我只好跟法官說 那我請所有當事人把債權都受讓給我 05/03 13:04
33F:→ hoboks:法官回我 "隨便你" 還不忘補槍 "可是你現在還沒這樣做" 05/03 13:05
34F:→ hoboks:補我這槍幹嘛啊 我現在沒做下一秒也可以做啊 真沒意義 05/03 13:05
35F:→ Eventis:讓他寫進筆錄就好啦,大不了上級審見咩;p 05/03 13:07
36F:→ Eventis:千搓萬搓就是要省事,你硬是讓它進筆錄就破功了. 05/03 13:09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4.210 (05/03 13:23)
37F:推 hoboks:OK:) 05/03 13:21
38F:→ hoboks:那下次我試著跟法官吵吵看 科科 05/03 13:22
39F:→ hoboks:18條應該也是請求權吧 不作為請求權 05/03 13:26
40F:→ Eventis:裁判書檢索排除侵害就是了,人格權也是絕對權.可以對照767 05/03 13:37
41F:→ newrulin:所以E大的意思是,767可以18也可以嗎!?還是叫我去檢索... 05/03 13:40
42F:→ Eventis:的三個請求權,都含有具預防性質的請求,也是絕對權的特色. 05/03 13:48
43F:推 hoboks:E大的這句推文推了11分鐘 是去上廁所嗎? 05/03 13:53
44F:→ Eventis:是在挖判決書,是說找到單獨請求的實在不好找,台北地院89訴 05/03 14:01
45F:→ Eventis:3445;又比如高分院94上71.不過聲明和主文都可以看出這種請 05/03 14:07
46F:→ Eventis:求權基礎被討厭的地方,因為聲明千變萬化Orz 05/03 14:07
47F:→ Eventis:如果說書上會很夯的東西的話,就要提邱老師很愛的民訴44-3 05/03 14:08
48F:→ Eventis:44-2;關於公害/環境事件的制止(不作為)訴訟. 05/03 14:09
49F:→ Eventis:如果是像這樣的訴訟就會更難辦了,會加入神妙的訴訟法理與 05/03 14:11
50F:→ Eventis:非訟法理交錯適用的神之領域Orz 05/03 14:11
52F:→ hoboks:E大讚喔 除了考卷外我還沒看過請求18的判決 05/03 14:16
53F:→ hoboks:不過我也沒去搜尋過啦 科科 05/03 14:16
54F:→ Eventis:因為$$比較"有感覺"啊:) 05/03 14:17
55F:→ Eventis:然後起訴要花勞力時間費用,遠不如法官勸諭(連哄帶嚇)和解. 05/03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