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觉得请求权基础怪怪的,但是某年书记官考古题就类似这种,
第 18 条
: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
: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只是这跟我们一般认知的请求权基础不同。
契类无物不侵它,或者直接请求184I後段。
作者: 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 LAW
标题: Re: [问题] 碰到诈骗和自以为的人…
时间: Mon May 3 12:16:48 2010
原文太长删光光。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一定要用刑法来解决,这是刑法的断片性。
你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以下给建议:
1、下次他们再来讨钱时,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录音,
但是地点尽量挑在比较公共的场所。
2、再向他们说如果要讨钱,去找法院告你。
**按照你的说法他并无任何证明借贷关系的方法。
3、如果他们不去告,反而继续用这种方法,在乡里间散布,
请你先找出几个被煽动的乡民,再刺探乡民的口风,一样,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
如果录音1,里面有他说你欠钱or他只是要玩你等等,先恭喜。
录音3,如果乡民有说他怎麽怎麽说,或是之情等等,再恭喜。
你可以去法院选择要提出刑事,诽谤310,以及民法18,除去侵害。或是单纯民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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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8.94.210
1F:推 RobertAlexy:请求权基础怪怪的 05/03 12:21
2F:推 hoboks:我曾经上法院去主张民18 结果被法官逼着拿掉这项诉讼标的 05/03 12:32
3F:→ hoboks:还叫我去提假处分就好 都不知道法官在装啥神秘 05/03 12:33
4F:→ hoboks:法官的理由是 民18没有实益 可是我觉得很有实益啊 怪 05/03 12:34
5F:推 hoboks:还有一个方法 提出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 05/03 12:39
6F:→ Eventis:你就不要撤回这部份不就好了,充其量就是"(爆炸声)糟了,审 05/03 12:41
7F:→ Eventis:判长对我的印象好像变坏了."(血条减1/5).......XD 05/03 12:42
8F:推 hoboks:XD 05/03 12:45
9F:→ hoboks:我上法院都会变很乖耶 没像在逼逼上这麽敢放炮 科科 05/03 12:46
10F:→ Eventis:毕竟诉讼标的和基础法律关系的主张原告有处分权也有特定的 05/03 12:46
11F:→ Eventis:义务,坚持要把它推出来让法院审,法院真要敢拒绝....啧啧啧 05/03 12:47
12F:推 hoboks:对啊 多提民18还要多花三千 幸好最後是和解了 05/03 12:48
13F:→ hoboks:还退了两千元给我朋友 法官随便一两句话就帮法院赚一千 05/03 12:49
14F:→ Eventis:法院讲话的活跃度随着离审判长的位子距离越远成指数递减XD 05/03 12:49
15F:→ Eventis:邱老师应该会说这是帮当事人省两千,程序利益有保障到,可喜 05/03 12:50
16F:→ hoboks:科科 法官是神啊 没办法 05/03 12:50
17F:→ Eventis:可贺可喜可贺.......(误) 05/03 12:50
18F:→ hoboks:我看邱老师的学说在实务上也很多不采的 05/03 12:51
19F:→ hoboks:不然就是我去的庭大多数都是小额 法官没空鸟我 05/03 12:51
20F:→ hoboks:请法官阐明也当没听见 05/03 12:51
21F:→ hoboks:我只要多讲几句就会被骂 骂到後来我都乾脆法官说啥就啥 05/03 12:52
22F:→ hoboks:不想跟他争了Orz 05/03 12:52
23F:推 hoboks:还有一次 我被选定为为当事人 想要进行诉讼担当 05/03 12:58
24F:→ hoboks:结果法官直接吐我 "我没听过诉讼担当" 跟他说民诉41也不鸟 05/03 12:59
25F:→ hoboks:回我 "我不知道你在说啥" 我不太相信考的上司法官 会没听过 05/03 13:00
26F:→ hoboks:诉讼担当 可是我也很不想为了程序的事情一直跟法官杠上 05/03 13:00
27F:→ Eventis:他应该只是想让你说选定当事人而已@@a 05/03 13:02
28F:→ Eventis:那个很重要啊,没有把它表明出来会连带影响当事人适格和既 05/03 13:02
29F:→ Eventis:判力主观范围(401II) 05/03 13:03
30F:→ hoboks:是啊 我也觉得很重要啊 我连选定当事人的文书(民诉42) 05/03 13:04
31F:→ hoboks:都准备好了耶 法官就是不看 直接吐我 我没听过 05/03 13:04
32F:→ hoboks:後来我只好跟法官说 那我请所有当事人把债权都受让给我 05/03 13:04
33F:→ hoboks:法官回我 "随便你" 还不忘补枪 "可是你现在还没这样做" 05/03 13:05
34F:→ hoboks:补我这枪干嘛啊 我现在没做下一秒也可以做啊 真没意义 05/03 13:05
35F:→ Eventis:让他写进笔录就好啦,大不了上级审见咩;p 05/03 13:07
36F:→ Eventis:千搓万搓就是要省事,你硬是让它进笔录就破功了. 05/03 13:09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61.58.94.210 (05/03 13:23)
37F:推 hoboks:OK:) 05/03 13:21
38F:→ hoboks:那下次我试着跟法官吵吵看 科科 05/03 13:22
39F:→ hoboks:18条应该也是请求权吧 不作为请求权 05/03 13:26
40F:→ Eventis:裁判书检索排除侵害就是了,人格权也是绝对权.可以对照767 05/03 13:37
41F:→ newrulin:所以E大的意思是,767可以18也可以吗!?还是叫我去检索... 05/03 13:40
42F:→ Eventis:的三个请求权,都含有具预防性质的请求,也是绝对权的特色. 05/03 13:48
43F:推 hoboks:E大的这句推文推了11分钟 是去上厕所吗? 05/03 13:53
44F:→ Eventis:是在挖判决书,是说找到单独请求的实在不好找,台北地院89诉 05/03 14:01
45F:→ Eventis:3445;又比如高分院94上71.不过声明和主文都可以看出这种请 05/03 14:07
46F:→ Eventis:求权基础被讨厌的地方,因为声明千变万化Orz 05/03 14:07
47F:→ Eventis:如果说书上会很夯的东西的话,就要提邱老师很爱的民诉44-3 05/03 14:08
48F:→ Eventis:44-2;关於公害/环境事件的制止(不作为)诉讼. 05/03 14:09
49F:→ Eventis:如果是像这样的诉讼就会更难办了,会加入神妙的诉讼法理与 05/03 14:11
50F:→ Eventis: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神之领域Orz 05/03 14:11
52F:→ hoboks:E大赞喔 除了考卷外我还没看过请求18的判决 05/03 14:16
53F:→ hoboks:不过我也没去搜寻过啦 科科 05/03 14:16
54F:→ Eventis:因为$$比较"有感觉"啊:) 05/03 14:17
55F:→ Eventis:然後起诉要花劳力时间费用,远不如法官劝谕(连哄带吓)和解. 05/03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