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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99年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被發布 原本只有再審、非常上訴 : 2005年1月12日 當時法務部發布修正 加入大法官解釋可以暫緩 : 其後44名死刑犯被拖住 都是大部份因為可以釋憲那點 : 因為 再審、非常上訴要有案情疑義跟新的事證 但釋憲每個人都可以提... : 2005年1月12日那次修正 是惡法之源 : 2.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 不是法律 是法務部發布的解釋函 : 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也找不到 問題是法務部自己可以自行發布 : 當然也可以自行修改... 因為解釋函解不算是正規法條 而是命令 : 其權責在於主管機關權責... : 3. 釋憲??? 是法律條文對憲法有相衝疑義 提的... : 死刑案件提釋憲 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更何況當初2005年修正那次 : 把釋憲列入死刑緩執行要點根本是莫名其妙 : 因為大法官根本不受理非法律疑義解釋 : 這只是當時法務部配合廢死團體 上下相應而開的大洞 : 再者 法務部有沒有那個職權發布還是個問題?? : 司法院的三級三審法官 在以前就相當於判斷案子的府尹 大理寺...等 : 判定生死的職權在他們身上... : 法務部部長的簽署 只是相當於監斬官之類... : 監斬官可以拖住已經定案的判決嗎??!!! : 那不是侵害司法權的行使??!! : 再審、非常上訴 還算合理 因為那是司法機關 跟 檢查署來往的過程 : 可以補足司法是否有無盲點做法律上補正 證據論理補強 : 釋憲是怎麼回事??? 釋憲是法務部管的嗎??!! : 死刑案件有刑法管 有司法單位管 沒違反法律程序 或法律有疑義 提釋憲不當 : 再者 所憑的這條法律的存在 才應該提釋憲 : 1. 死刑案件提釋憲的依據 法理在哪?? : 2. 法務部有無 規定釋憲可以延宕的職權?? : 3. 司法權是不是受行政權侵害?? : 4. 與人民重大生存權財產權相關 僅用解釋函等命令規定是否得當?? : 是否要經國會體系決定法律相關要點?? : 應該要有人提釋憲 來質疑這條命令的??? : 該提釋憲的不提 不該提的死刑案件到處提 怪哉!!! 你對釋憲的了解可能有點誤會 沒有什麼釋憲每個人都可以提,程序跟實體都有要求 首先會有三個大法官組成小組審查,否則現在釋字怎麼可能只有6XX,而不受理決議 卻那麼多? 其次,這看來是一個職權命令沒有錯 問題就在於,他是對受刑者(死刑犯)有利的職權命令 你要死刑犯去提這個釋憲?叫他拿磚塊砸自己的腳嗎? 其他人的話,就回應到你第一點 第一,其他人沒有確定終局判決;第二,其他人也沒有適用這個規則 那這個標的要如何進入大法官的審查? 第三,死刑這個制度違憲,本身就有很多討論空間 包含憲法第23條;生命權的保障等,所以為什麼不可能呢? 刑法又不是只有構成要件可以釋憲;法律效果也是法條的內容之一啊 所以你的文章,只有在後面那邊才有討論空間 也就是,法務部長到底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 有無決定要不要執行死刑的權力 以及,此時行政權是否侵害了司法權 但這時很有趣的,這個權力(假定有的話)事實上,是經過法律保留的 也就是立法者賦予的;倘若如此,或許就沒有行政侵害司法的問題 甚而可能有依機關功能最適理論,反而覺得此時行政權有決定空間者(我自己空想的) 最後,關於你這個要不要法律保留的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在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的脈絡下 這個職權命令侵害了誰的權利? 如果並非侵害人民的權利,那請問 為什麼一定要法律保留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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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70.82
1F:→ omokuro:以上證明,人民聲請釋憲基本上是不可行的;如果還有誰 05/01 14:19
2F:→ omokuro:恐怕就是檢察機關在適用憲法上的疑義聲請解釋,問題是基於 05/01 14:19
3F:→ omokuro:檢察一體跟行政一體原則,難以想像此時會提釋憲打法務部 05/01 14:20
4F:→ Eventis:死刑制度違憲基本上停留在只能講講,畢竟釋字476是個大挫敗 05/01 16:04
5F:推 RobertAlexy:不過J476的論理本身就很挫敗了 XD 05/01 16:05
6F:→ RobertAlexy:特別是宣告唯一死刑合憲的部份 後來也都修法修掉了 05/01 16:05
7F:→ RobertAlexy:我覺得釋憲也沒用啦 死刑存否本來就不該由大法官決定 05/01 16:06
8F:→ Eventis:J476是真的讓人很傻眼,就差沒直接講毒品就是該死,去死去死 05/01 16:09
9F:→ Eventis:不過那號解釋還是有其意義啦,如果原來聲請的理由被採納,可 05/01 16:10
10F:→ Eventis:以將死刑的適用限制在生命法益的侵害上,至少這會限縮死刑 05/01 16:11
11F:→ Eventis:的範圍,從現在的角度來講,也應該更合乎已經透過施行法準備 05/01 16:16
12F:→ Eventi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天知道會不會是另一個僵屍)關 05/01 16:18
13F:→ Eventis:於生命權部分"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要 05/01 16:19
14F:→ Eventis:求的旨趣. 05/01 16:20
15F:→ Eventis:未必一定要踏進整個死刑存廢的爭議,而是在罪刑相當的原則 05/01 16:20
16F:→ Eventis:下,重新去檢視死刑具體適用到特定罪名的妥當性. 05/01 16:21
17F:推 RobertAlexy:贊同E大 05/01 16:28
18F:噓 ameko34:最後那兩句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再看一下 05/02 11:21
19F:→ Eventis:充其量是第4款,不過如果這個能戰得動,法務部長拒不執行,就 05/02 13:15
20F:→ Eventis:不知道已經可以戰死多少個法務部長了Orz 05/02 13:15
21F:→ Eventis:真要戰,就是法務部的有沒有拒絕執行或延緩執行的權限/條件 05/0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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