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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99年 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被发布 原本只有再审、非常上诉 : 2005年1月12日 当时法务部发布修正 加入大法官解释可以暂缓 : 其後44名死刑犯被拖住 都是大部份因为可以释宪那点 : 因为 再审、非常上诉要有案情疑义跟新的事证 但释宪每个人都可以提... : 2005年1月12日那次修正 是恶法之源 : 2. 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 不是法律 是法务部发布的解释函 : 所以全国法规资料库也找不到 问题是法务部自己可以自行发布 : 当然也可以自行修改... 因为解释函解不算是正规法条 而是命令 : 其权责在於主管机关权责... : 3. 释宪??? 是法律条文对宪法有相冲疑义 提的... : 死刑案件提释宪 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 更何况当初2005年修正那次 : 把释宪列入死刑缓执行要点根本是莫名其妙 : 因为大法官根本不受理非法律疑义解释 : 这只是当时法务部配合废死团体 上下相应而开的大洞 : 再者 法务部有没有那个职权发布还是个问题?? : 司法院的三级三审法官 在以前就相当於判断案子的府尹 大理寺...等 : 判定生死的职权在他们身上... : 法务部部长的签署 只是相当於监斩官之类... : 监斩官可以拖住已经定案的判决吗??!!! : 那不是侵害司法权的行使??!! : 再审、非常上诉 还算合理 因为那是司法机关 跟 检查署来往的过程 : 可以补足司法是否有无盲点做法律上补正 证据论理补强 : 释宪是怎麽回事??? 释宪是法务部管的吗??!! : 死刑案件有刑法管 有司法单位管 没违反法律程序 或法律有疑义 提释宪不当 : 再者 所凭的这条法律的存在 才应该提释宪 : 1. 死刑案件提释宪的依据 法理在哪?? : 2. 法务部有无 规定释宪可以延宕的职权?? : 3. 司法权是不是受行政权侵害?? : 4. 与人民重大生存权财产权相关 仅用解释函等命令规定是否得当?? : 是否要经国会体系决定法律相关要点?? : 应该要有人提释宪 来质疑这条命令的??? : 该提释宪的不提 不该提的死刑案件到处提 怪哉!!! 你对释宪的了解可能有点误会 没有什麽释宪每个人都可以提,程序跟实体都有要求 首先会有三个大法官组成小组审查,否则现在释字怎麽可能只有6XX,而不受理决议 却那麽多? 其次,这看来是一个职权命令没有错 问题就在於,他是对受刑者(死刑犯)有利的职权命令 你要死刑犯去提这个释宪?叫他拿砖块砸自己的脚吗? 其他人的话,就回应到你第一点 第一,其他人没有确定终局判决;第二,其他人也没有适用这个规则 那这个标的要如何进入大法官的审查? 第三,死刑这个制度违宪,本身就有很多讨论空间 包含宪法第23条;生命权的保障等,所以为什麽不可能呢? 刑法又不是只有构成要件可以释宪;法律效果也是法条的内容之一啊 所以你的文章,只有在後面那边才有讨论空间 也就是,法务部长到底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 有无决定要不要执行死刑的权力 以及,此时行政权是否侵害了司法权 但这时很有趣的,这个权力(假定有的话)事实上,是经过法律保留的 也就是立法者赋予的;倘若如此,或许就没有行政侵害司法的问题 甚而可能有依机关功能最适理论,反而觉得此时行政权有决定空间者(我自己空想的) 最後,关於你这个要不要法律保留的问题 我想请问一下,在释字443号解释理由书的脉络下 这个职权命令侵害了谁的权利? 如果并非侵害人民的权利,那请问 为什麽一定要法律保留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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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70.82
1F:→ omokuro:以上证明,人民声请释宪基本上是不可行的;如果还有谁 05/01 14:19
2F:→ omokuro:恐怕就是检察机关在适用宪法上的疑义声请解释,问题是基於 05/01 14:19
3F:→ omokuro:检察一体跟行政一体原则,难以想像此时会提释宪打法务部 05/01 14:20
4F:→ Eventis:死刑制度违宪基本上停留在只能讲讲,毕竟释字476是个大挫败 05/01 16:04
5F:推 RobertAlexy:不过J476的论理本身就很挫败了 XD 05/01 16:05
6F:→ RobertAlexy:特别是宣告唯一死刑合宪的部份 後来也都修法修掉了 05/01 16:05
7F:→ RobertAlexy:我觉得释宪也没用啦 死刑存否本来就不该由大法官决定 05/01 16:06
8F:→ Eventis:J476是真的让人很傻眼,就差没直接讲毒品就是该死,去死去死 05/01 16:09
9F:→ Eventis:不过那号解释还是有其意义啦,如果原来声请的理由被采纳,可 05/01 16:10
10F:→ Eventis:以将死刑的适用限制在生命法益的侵害上,至少这会限缩死刑 05/01 16:11
11F:→ Eventis:的范围,从现在的角度来讲,也应该更合乎已经透过施行法准备 05/01 16:16
12F:→ Eventis: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天知道会不会是另一个僵屍)关 05/01 16:18
13F:→ Eventis:於生命权部分"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要 05/01 16:19
14F:→ Eventis:求的旨趣. 05/01 16:20
15F:→ Eventis:未必一定要踏进整个死刑存废的争议,而是在罪刑相当的原则 05/01 16:20
16F:→ Eventis:下,重新去检视死刑具体适用到特定罪名的妥当性. 05/01 16:21
17F:推 RobertAlexy:赞同E大 05/01 16:28
18F:嘘 ameko34:最後那两句话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再看一下 05/02 11:21
19F:→ Eventis:充其量是第4款,不过如果这个能战得动,法务部长拒不执行,就 05/02 13:15
20F:→ Eventis:不知道已经可以战死多少个法务部长了Orz 05/02 13:15
21F:→ Eventis:真要战,就是法务部的有没有拒绝执行或延缓执行的权限/条件 05/0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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