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網購未付款 但都收到東西跟發票
時間Sat May 1 13:14:32 2010
※ 引述《darimgh (草草)》之銘言:
: 那很擺明的
: 對方就是想玩這種無要約式的遊戲
: 哪有一個正常的商家 是在"免費"送貨給別人後過好幾個月才來跟人要錢的
: 標準就是故意想放久了 對方會誤以為是不要了所以用了
: 然後再打說你已經用了所以你認命負錢的遊戲
: 沒關係 消保法第20條第二項 雖然你沒有通知 但是過了一個月消費者都沒表示
: 要承諾 那一樣 視為拋棄該商品 一樣 你無主物先占了 所以還是你的了
: 所以不要理他 = = ~就跟他講說他們是消保法20條 已視同拋棄商品了
: 大不了對方真的告了上法院而已~
: 不過你說的不是網拍是啥意思阿~''~???
: 有錯還勞煩告知M(_ _)M
這樣解釋好了
就網路交易性質
一般分為
1.貨到付款-就是先拿到貨了才需付款 所以只要一填單就可以期待賣家開始行動
開始準備寄送貨物了 所以填單寄出之當下 肯認買家要約了 基本上就撤不了了
2.付款(ATM.劃撥..的)貨到-通常需要買家付款了 所以賣家才會寄送 依網路交易
習慣 即買家交易常常填單了然後又各方思考 覺得買另一個東西更好 或是覺得經濟
好像會有點吃緊 甚至是算一算時間 自己這兩天沒空付款 所以很可能會在退單
所以賣家的網路交易系統才會有下面的制度 就是
雖然是填單了但只要在賣家指定的匯款期間內卻可以隨時退單 由此可見
賣家根本就不認為此填單行為係要約 否則哪還允許對造撤回要約呢?
所以算確定要約的 反而是匯款後 甚至是要在填單告知賣家你已經匯款之時
賣家同意才真正意思合致 契約成立 此時賣家才會開始做準備寄送的動作
不過如果是競標商品 則通常都會明文告知此競標後 得標就不可以撤了
所以就沒有上述的適用了~
這是個人以前購物時的交易習慣 應該不會短時間180度大轉變吧~''~?
就原PO所講的 應該也都是這樣的交易方式吧@@
所以再回到上上篇的璇圈中推論下來
還是回歸消保法20條的問題
純粹個人的見解拉~不認同就算了~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45.226
※ 編輯: darimgh 來自: 218.171.145.226 (05/01 13:15)
※ 編輯: darimgh 來自: 218.171.145.226 (05/01 13:15)
1F:→ hoboks:戴爾案跟你的見解相同吧 只是個人不想支持 科科 05/01 13:26
2F:→ hoboks:而且看r版主的解釋 應該是戴爾有特別為付款=要約這件事 05/01 13:27
3F:→ hoboks:特別加註 可是我看到那份判決就會一肚子火不想太深入研究:) 05/01 13:27
4F:→ roura:你的這篇文章裡,見解有矛盾之處。 05/01 13:37
5F:→ roura:更正一下,不能說矛盾,應該說,跟一般對民法的解釋不太一樣 05/01 13:38
6F:→ darimgh:顆顆~其實解釋怎麼解釋 可以有千百種方式 重點都還是背後 05/01 14:06
7F:→ darimgh:覺得應該支持誰 或是為衡平雙方利益 而選其中一種解釋 05/01 14:08
8F:推 hoboks:個人覺得 網拍哪個步驟為要約 應該要以確定見解定之較好 05/01 14:09
9F:→ darimgh:至於哪個解釋才對 我想並沒有哪個解釋特別對拉(: 法律還 05/01 14:09
10F:→ darimgh:是用來解決雙方紛爭 平衡雙方利益用的~(: 05/01 14:09
11F:→ hoboks:明明之前的學說+見解 都承認刊登商品為要約 下標為承諾 05/01 14:10
12F:→ hoboks:最慘的情況 至少刊登商品為要約引誘 下標為要約 05/01 14:10
13F:→ hoboks:結果戴爾案又開創了新紀元 付款才是要約 05/01 14:10
14F:→ hoboks:為了衡平單一事件 多做了一次不同的解釋 這樣好嗎? 05/01 14:11
15F:→ hoboks:如果沒人上法院爭訟 沒有一個持續穩定的見解 05/01 14:12
16F:→ darimgh:顆顆~所以才說推論與解釋就只是用來支持背後心中的利益衡 05/01 14:12
17F:→ darimgh:量摟xd(: 05/01 14:12
18F:→ hoboks:到時候雙方就只會拿出對自己有利的那套說法 爭執永遠不停 05/01 14:12
19F:→ darimgh:沒辦法xd小額買賣通常到不了最高法院吧 所以小法官也只能 05/01 14:15
20F:→ darimgh:各自心證摟0.0 05/01 14:15
21F:推 hoboks:也是 網購要買到150萬有難度喔 這個問題不知道要吵多久 05/01 14:19
22F:→ darimgh:是說到不了三審的小案件可以提到討論會討論嗎0.0? 05/01 14:19
23F:→ darimgh:可以的話至少法院內部見解就不會那麼分歧了(: 05/01 14:21
24F:→ roura:唉~~再分歧,好像也沒人主張下單加付款才算要約 05/01 15:30
25F:→ roura:dell案的法官真的有把付款這回事斟酌進去? 05/01 15:30
26F:→ roura:darimgh的見解是我聽過最不利於網購消費者的說法 05/01 15:31
27F:推 hoboks:印象中戴爾案的法官 曾經提出付款才是要約的說法 05/01 15:35
28F:→ hoboks:可是我不想回頭去看那幾個見解了 我決定自身上法院說清楚 05/01 15:35
29F:→ hoboks:科科 05/01 15:35
30F:推 hoboks:或是林呈樵法官指的是 給卡號讓戴爾刷卡 只是履約的保證 05/01 15:37
31F:→ hoboks:因此是要約 05/01 15:37
32F:→ hoboks:請原諒我真的不想翻出那些看了會很賭爛的判決 05/01 15:38
33F:→ hoboks:等我自己確定了本案的實務見解我再波上來跟大家分享吧 05/01 15:38
34F:→ darimgh:不知道r大為什麼會說我的解釋方是不利消費者 就付款才視 05/01 18:08
35F:→ darimgh:為要約 對兩方各自有審視 退一步反悔的空間 如果本案不如 05/01 18:08
36F:→ darimgh:此解釋 等同原po真是"無藥可救"了 還是有更好的解釋方式 05/01 18:09
37F:→ darimgh:能讓原po不用負款給商家呢?我到是非常想知道>''<~ 05/01 18:10
38F:→ hoboks:剛好在你這例子對消費者會有利吧 不過一般的情況 05/01 18:16
39F:→ hoboks:會是不利的 給了錢對方還可以反悔 心情會很X 科科 05/01 18:17
40F:→ darimgh:同樣的 消費者從填單之前 到填單之後 到匯款之前 也可以有 05/01 18:18
41F:→ darimgh:反悔的機會摟(: 看你怎麼看~ 05/01 18:18
42F:→ darimgh:是說訂了匯了款 甚至到他寄來時 才在單子上寫說某東西缺貨 05/01 18:21
43F:→ darimgh:然後要求我把我的帳簿號碼告知他他要退款的也有 這個真是 05/01 18:22
44F:→ darimgh:比什麼都還要os xdd 05/01 18:22
45F:→ hoboks:我的個性是一旦下單且轉帳 不太可能會有後悔的機會 05/01 18:23
46F:→ hoboks:所以把匯款解釋成要約 對我應該會比較不利 05/01 18:23
47F:→ hoboks:一般網路購物七天內也都可以反悔 所以基本上匯款只成立要約 05/01 18:24
48F:→ hoboks:對一般人應該也是比較不利的 05/01 18:25
49F:→ hoboks:當然你對於這個極端case的解釋除外 05/01 18:25
50F:→ hoboks:像現在消保會也通過了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05/01 18:27
51F:→ hoboks:就不給賣家亂解約了 05/01 18:27
52F:→ darimgh:0.0吾!!有這種東西喔~ 05/01 18:27
53F:→ darimgh:晚點來查查看>///< 05/01 18:28
54F:→ darimgh:是說七天內解約到底是誰負擔運費啊?@@ 05/01 18:29
55F:推 hoboks:不知道到時候公布 能不能解決這個解釋要約時間點的問題 05/01 18:30
56F:→ hoboks:原則上商家付 05/01 18:30
57F:→ darimgh:SOGA~ 05/01 18:34
58F:推 coffeeboy37:我覺得業者讓消費者可以選擇不買,應傾向消費者提議要 05/01 22:54
59F:→ coffeeboy37:"解約"而業者同意,一來消費者本來就有七天的猶豫期 05/01 22:55
60F:→ coffeeboy37:業者寄出又收回並不符合成本阿 似乎不宜解釋消費者 05/01 22:56
61F:→ coffeeboy37:的下標並非要約 05/01 22:56
62F:→ coffeeboy37:且業者等消費者付款後才寄或貨到付款 我覺得都是屬於 05/01 22:57
63F:→ coffeeboy37:業者在保護自己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05/01 22:58
64F:→ coffeeboy37:而且這樣變成網拍性質變成屬於要物契約耶 那郵購那些 05/01 23:00
65F:→ coffeeboy37:也要跟進嗎... 05/01 23:01
66F:→ coffeeboy37:再者 對於那種保留最後決定權的業者 等於消費者匯款 05/01 23:01
67F:→ coffeeboy37:之後 他是可以說他拒絕承諾 契約不成立嗎?? 05/01 23:02
68F:推 coffeeboy37:我想到一個比較奇怪的性質,可能對戴爾案及消費者都 05/01 23:05
69F:→ coffeeboy37:比較有利的想法(但不知道通不通) 在業者沒有保留最後 05/01 23:05
70F:→ coffeeboy37:決定權的網拍 能否說業者的網拍網頁是要約之引誘 消 05/01 23:06
71F:→ coffeeboy37:費者下標也屬於邀約之引誘,業者回復的信函屬於要約 05/01 23:07
72F:→ coffeeboy37:而消費者付款才算是承諾... 05/01 23:07
73F:→ coffeeboy37:畢竟在回覆的信函中 業者都會再一次的標明價格 而此 05/01 23:09
74F:→ coffeeboy37:時他們也是在確定他們有貨的情況下才寄MAIL的 05/01 23:09
75F:→ darimgh:感覺上來看似乎是ok 不過嗣後想想 要約的引誘不就是要吸引 05/02 09:26
76F:→ darimgh:對方上門要約嗎@@?怎麼後來吸引上來的還是要約的引誘? 05/02 09:27
77F:→ darimgh:那不就等同於第一個要約的引誘沒功效了嗎@@A...? 05/02 09:28
78F:推 coffeeboy37:我會這樣說的原因阿,其實是因為法官也沒說明業者發一 05/02 15:23
79F:→ coffeeboy37:封mail給消費者代表甚麼,難道是繼續的引誘嗎XDDD?? 05/02 15:24
80F:→ coffeeboy37:那我也可以主張消費者下標的才是引誘阿,何以消費者要 05/02 15:25
81F:→ coffeeboy37:匯款才算要約,業者寄MAIL卻算是引誘?? 05/02 15:26
82F:→ coffeeboy37:不過我還是認為下標就是要約這比較合理啦,只是法官要 05/02 15:27
83F:→ coffeeboy37:保護業者,我們就也要保護一下消費者阿XDDDD(其實法官 05/02 15:27
84F:→ coffeeboy37:見解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也會保護到消費者,但卻讓戴 05/02 15:28
85F:→ coffeeboy37:爾案變得有點畸形...<這是我自己的看法而已啦>) 05/02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