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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imgh (草草)》之铭言: : 那很摆明的 : 对方就是想玩这种无要约式的游戏 : 哪有一个正常的商家 是在"免费"送货给别人後过好几个月才来跟人要钱的 : 标准就是故意想放久了 对方会误以为是不要了所以用了 : 然後再打说你已经用了所以你认命负钱的游戏 : 没关系 消保法第20条第二项 虽然你没有通知 但是过了一个月消费者都没表示 : 要承诺 那一样 视为抛弃该商品 一样 你无主物先占了 所以还是你的了 : 所以不要理他 = = ~就跟他讲说他们是消保法20条 已视同抛弃商品了 : 大不了对方真的告了上法院而已~ : 不过你说的不是网拍是啥意思阿~''~??? : 有错还劳烦告知M(_ _)M 这样解释好了 就网路交易性质 一般分为 1.货到付款-就是先拿到货了才需付款 所以只要一填单就可以期待卖家开始行动 开始准备寄送货物了 所以填单寄出之当下 肯认买家要约了 基本上就撤不了了 2.付款(ATM.划拨..的)货到-通常需要买家付款了 所以卖家才会寄送 依网路交易 习惯 即买家交易常常填单了然後又各方思考 觉得买另一个东西更好 或是觉得经济 好像会有点吃紧 甚至是算一算时间 自己这两天没空付款 所以很可能会在退单 所以卖家的网路交易系统才会有下面的制度 就是 虽然是填单了但只要在卖家指定的汇款期间内却可以随时退单 由此可见 卖家根本就不认为此填单行为系要约 否则哪还允许对造撤回要约呢? 所以算确定要约的 反而是汇款後 甚至是要在填单告知卖家你已经汇款之时 卖家同意才真正意思合致 契约成立 此时卖家才会开始做准备寄送的动作 不过如果是竞标商品 则通常都会明文告知此竞标後 得标就不可以撤了 所以就没有上述的适用了~ 这是个人以前购物时的交易习惯 应该不会短时间180度大转变吧~''~? 就原PO所讲的 应该也都是这样的交易方式吧@@ 所以再回到上上篇的璇圈中推论下来 还是回归消保法20条的问题 纯粹个人的见解拉~不认同就算了~ 有错劳烦告知m(_ _)m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1.145.226 ※ 编辑: darimgh 来自: 218.171.145.226 (05/01 13:15) ※ 编辑: darimgh 来自: 218.171.145.226 (05/01 13:15)
1F:→ hoboks:戴尔案跟你的见解相同吧 只是个人不想支持 科科 05/01 13:26
2F:→ hoboks:而且看r版主的解释 应该是戴尔有特别为付款=要约这件事 05/01 13:27
3F:→ hoboks:特别加注 可是我看到那份判决就会一肚子火不想太深入研究:) 05/01 13:27
4F:→ roura:你的这篇文章里,见解有矛盾之处。 05/01 13:37
5F:→ roura:更正一下,不能说矛盾,应该说,跟一般对民法的解释不太一样 05/01 13:38
6F:→ darimgh:颗颗~其实解释怎麽解释 可以有千百种方式 重点都还是背後 05/01 14:06
7F:→ darimgh:觉得应该支持谁 或是为衡平双方利益 而选其中一种解释 05/01 14:08
8F:推 hoboks:个人觉得 网拍哪个步骤为要约 应该要以确定见解定之较好 05/01 14:09
9F:→ darimgh:至於哪个解释才对 我想并没有哪个解释特别对拉(: 法律还 05/01 14:09
10F:→ darimgh:是用来解决双方纷争 平衡双方利益用的~(: 05/01 14:09
11F:→ hoboks:明明之前的学说+见解 都承认刊登商品为要约 下标为承诺 05/01 14:10
12F:→ hoboks:最惨的情况 至少刊登商品为要约引诱 下标为要约 05/01 14:10
13F:→ hoboks:结果戴尔案又开创了新纪元 付款才是要约 05/01 14:10
14F:→ hoboks:为了衡平单一事件 多做了一次不同的解释 这样好吗? 05/01 14:11
15F:→ hoboks:如果没人上法院争讼 没有一个持续稳定的见解 05/01 14:12
16F:→ darimgh:颗颗~所以才说推论与解释就只是用来支持背後心中的利益衡 05/01 14:12
17F:→ darimgh:量搂xd(: 05/01 14:12
18F:→ hoboks:到时候双方就只会拿出对自己有利的那套说法 争执永远不停 05/01 14:12
19F:→ darimgh:没办法xd小额买卖通常到不了最高法院吧 所以小法官也只能 05/01 14:15
20F:→ darimgh:各自心证搂0.0 05/01 14:15
21F:推 hoboks:也是 网购要买到150万有难度喔 这个问题不知道要吵多久 05/01 14:19
22F:→ darimgh:是说到不了三审的小案件可以提到讨论会讨论吗0.0? 05/01 14:19
23F:→ darimgh:可以的话至少法院内部见解就不会那麽分歧了(: 05/01 14:21
24F:→ roura:唉~~再分歧,好像也没人主张下单加付款才算要约 05/01 15:30
25F:→ roura:dell案的法官真的有把付款这回事斟酌进去? 05/01 15:30
26F:→ roura:darimgh的见解是我听过最不利於网购消费者的说法 05/01 15:31
27F:推 hoboks:印象中戴尔案的法官 曾经提出付款才是要约的说法 05/01 15:35
28F:→ hoboks:可是我不想回头去看那几个见解了 我决定自身上法院说清楚 05/01 15:35
29F:→ hoboks:科科 05/01 15:35
30F:推 hoboks:或是林呈樵法官指的是 给卡号让戴尔刷卡 只是履约的保证 05/01 15:37
31F:→ hoboks:因此是要约 05/01 15:37
32F:→ hoboks:请原谅我真的不想翻出那些看了会很赌烂的判决 05/01 15:38
33F:→ hoboks:等我自己确定了本案的实务见解我再波上来跟大家分享吧 05/01 15:38
34F:→ darimgh:不知道r大为什麽会说我的解释方是不利消费者 就付款才视 05/01 18:08
35F:→ darimgh:为要约 对两方各自有审视 退一步反悔的空间 如果本案不如 05/01 18:08
36F:→ darimgh:此解释 等同原po真是"无药可救"了 还是有更好的解释方式 05/01 18:09
37F:→ darimgh:能让原po不用负款给商家呢?我到是非常想知道>''<~ 05/01 18:10
38F:→ hoboks:刚好在你这例子对消费者会有利吧 不过一般的情况 05/01 18:16
39F:→ hoboks:会是不利的 给了钱对方还可以反悔 心情会很X 科科 05/01 18:17
40F:→ darimgh:同样的 消费者从填单之前 到填单之後 到汇款之前 也可以有 05/01 18:18
41F:→ darimgh:反悔的机会搂(: 看你怎麽看~ 05/01 18:18
42F:→ darimgh:是说订了汇了款 甚至到他寄来时 才在单子上写说某东西缺货 05/01 18:21
43F:→ darimgh:然後要求我把我的帐簿号码告知他他要退款的也有 这个真是 05/01 18:22
44F:→ darimgh:比什麽都还要os xdd 05/01 18:22
45F:→ hoboks:我的个性是一旦下单且转帐 不太可能会有後悔的机会 05/01 18:23
46F:→ hoboks:所以把汇款解释成要约 对我应该会比较不利 05/01 18:23
47F:→ hoboks:一般网路购物七天内也都可以反悔 所以基本上汇款只成立要约 05/01 18:24
48F:→ hoboks:对一般人应该也是比较不利的 05/01 18:25
49F:→ hoboks:当然你对於这个极端case的解释除外 05/01 18:25
50F:→ hoboks:像现在消保会也通过了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 05/01 18:27
51F:→ hoboks:就不给卖家乱解约了 05/01 18:27
52F:→ darimgh:0.0吾!!有这种东西喔~ 05/01 18:27
53F:→ darimgh:晚点来查查看>///< 05/01 18:28
54F:→ darimgh:是说七天内解约到底是谁负担运费啊?@@ 05/01 18:29
55F:推 hoboks:不知道到时候公布 能不能解决这个解释要约时间点的问题 05/01 18:30
56F:→ hoboks:原则上商家付 05/01 18:30
57F:→ darimgh:SOGA~ 05/01 18:34
58F:推 coffeeboy37:我觉得业者让消费者可以选择不买,应倾向消费者提议要 05/01 22:54
59F:→ coffeeboy37:"解约"而业者同意,一来消费者本来就有七天的犹豫期 05/01 22:55
60F:→ coffeeboy37:业者寄出又收回并不符合成本阿 似乎不宜解释消费者 05/01 22:56
61F:→ coffeeboy37:的下标并非要约 05/01 22:56
62F:→ coffeeboy37:且业者等消费者付款後才寄或货到付款 我觉得都是属於 05/01 22:57
63F:→ coffeeboy37:业者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05/01 22:58
64F:→ coffeeboy37:而且这样变成网拍性质变成属於要物契约耶 那邮购那些 05/01 23:00
65F:→ coffeeboy37:也要跟进吗... 05/01 23:01
66F:→ coffeeboy37:再者 对於那种保留最後决定权的业者 等於消费者汇款 05/01 23:01
67F:→ coffeeboy37:之後 他是可以说他拒绝承诺 契约不成立吗?? 05/01 23:02
68F:推 coffeeboy37:我想到一个比较奇怪的性质,可能对戴尔案及消费者都 05/01 23:05
69F:→ coffeeboy37:比较有利的想法(但不知道通不通) 在业者没有保留最後 05/01 23:05
70F:→ coffeeboy37:决定权的网拍 能否说业者的网拍网页是要约之引诱 消 05/01 23:06
71F:→ coffeeboy37:费者下标也属於邀约之引诱,业者回复的信函属於要约 05/01 23:07
72F:→ coffeeboy37:而消费者付款才算是承诺... 05/01 23:07
73F:→ coffeeboy37:毕竟在回覆的信函中 业者都会再一次的标明价格 而此 05/01 23:09
74F:→ coffeeboy37:时他们也是在确定他们有货的情况下才寄MAIL的 05/01 23:09
75F:→ darimgh:感觉上来看似乎是ok 不过嗣後想想 要约的引诱不就是要吸引 05/02 09:26
76F:→ darimgh:对方上门要约吗@@?怎麽後来吸引上来的还是要约的引诱? 05/02 09:27
77F:→ darimgh:那不就等同於第一个要约的引诱没功效了吗@@A...? 05/02 09:28
78F:推 coffeeboy37:我会这样说的原因阿,其实是因为法官也没说明业者发一 05/02 15:23
79F:→ coffeeboy37:封mail给消费者代表甚麽,难道是继续的引诱吗XDDD?? 05/02 15:24
80F:→ coffeeboy37:那我也可以主张消费者下标的才是引诱阿,何以消费者要 05/02 15:25
81F:→ coffeeboy37:汇款才算要约,业者寄MAIL却算是引诱?? 05/02 15:26
82F:→ coffeeboy37:不过我还是认为下标就是要约这比较合理啦,只是法官要 05/02 15:27
83F:→ coffeeboy37:保护业者,我们就也要保护一下消费者阿XDDDD(其实法官 05/02 15:27
84F:→ coffeeboy37:见解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会保护到消费者,但却让戴 05/02 15:28
85F:→ coffeeboy37:尔案变得有点畸形...<这是我自己的看法而已啦>) 05/0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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