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rsemelon (我是馬瓜)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誹謗罪條款內容的一大疑問
時間Fri Apr 30 17:38:36 2010
※ 引述《naxxx (BLACK★STAR:> )》之銘言:
: http://www.helzone.com/vbb/showthread.php?t=38565
: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一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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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個舊文
想藉此問問板上各位大大
假設今天有人偷我東西
但是在檢察官開偵查庭的時候
他向檢察官承認了自己有偷東西
檢察官也以此認定他有悔意
故最後做不起訴處分
那如果我到處跟別人說他是小偷(會公開他本名)
這樣我會犯誹謗罪嗎?
又我可以公開那些有拍到他行竊過程的監視錄影畫面嗎?
還有我可以公開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處分書嗎?
(身分證字號跟地址會遮住)
會想這樣做是因為那個人並沒有真的想悔改的意思
我曾經要求他當面跟所有當事人(案件相關人)承認並道歉
但是他依舊咬定不是他幹的
只在檢察官面前承認
讓我真的很嚥不下這口氣
當然也沒有一定要這樣做啦......
只想說先問問看
看看會不會有犯法的疑慮罷了
先感謝願意回答的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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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45.163
1F:推 hoboks:偷竊應該是與公益有關 為了預防其他人受害 在被告不承認的 04/30 17:40
2F:→ hoboks:情況下 個人覺得公布讓人知道可以提防 是可以阻卻違法的 04/30 17:40
3F:→ hoboks:還有 要考量一下對方之前偷了甚麼 如果只是偷一張信紙 04/30 17:40
4F:→ hoboks:要公布的時候就要注意侵害他的隱私權不能侵害太多 04/30 17:41
5F:→ horsemelon:感謝大大回答 那請問監視器畫面跟不起訴處分書呢? 04/30 17:42
6F:→ horsemelon:我是想利用這兩樣東西來佐證他的確有偷東西 04/30 17:42
7F:→ horsemelon:若是公開會不會有違法的疑慮在呢? 04/30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