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Re: 學生一定要穿制服嗎?
時間Fri Apr 30 16:04:52 2010
請原諒我不會編輯,所以直接回文。
u大用噓,讓我有點感覺怪怪,簡單來說就是不喜歡,但謝謝指教。
以下再對你的論述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58.92.82
: 噓 ulycess:契約是屬於私法的東西,契約內容可以雙方當事人訂定,這是
1.^^^^^^^^^^^^^^^^^^^^
契約,是指當事人【基於對向合致意思表示所為之法律行為】,
所以有公法上契約或私法上契約之別,而【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之間,
仍然有差距。不可不察。
: 很重要的私法自治原則,請問學校不讓妳上學嗎,如果走私法自治的原則,
: 當然學校可以讓妳不上學,甚至更激烈一點,妳上法院法官可以不用任何理由
: 駁回妳的訴訟,基於保障人權的的理由,國家在侵害人權時必須要設定法律,
我並不是說【就學】要走【私法】。
公、私法定義何在??
請問公司法是公法還是私法??票據海商保險等等是私法還是公法??
商事法是私法,為何有【主管機關】、【罰則】等等的出現??
為什麼有主管機關、罰則應該是因為公益性質。
所以我們不能說他是單純的私法,是有公法色彩介入。
而相對的民法沒有所謂主管機關,所以我們可以很簡單的說他是私法。
公、私法之別,【個人認為】應該在於有沒有公益問題,
如果沒有公益只單純私益,私法自治當然ok,但是如果涉及公益,
我們還能說私法自治嗎?? 最簡單的例子,監護宣告,我們能說私法自治嗎??
而我是把法理的運用簡單化,【為什麼學校要收你】,
因為你對他表現出一個我要讀你學校的意思表示,而他也說ok,這就是意思表示合致,
因為是對向合致所以是【契約】,難不成這是合同行為??還是單獨行為??
就學因為有公益性質,如u大所述【憲法保障的受教權】,所以應該公法,
公法的解讀不該單純的只是【高權行為】,只是公法往往會引入高權行為,因為公益。
所以,我還是要重申,因為學校與學生的契約行為,
校規,不妨解釋為定型化契約,而從定型化契約中討論這是否公平。
^^^^
要討論是否公平的理由詳見【附帶一提】。
: 這就是所謂的公法,因為公法是有絕對強制力,位階在私法之上假設今天學校
公法的位階在於私法之上,個人認為原因是,公法有公益,私法僅為私益
何謂公益,就如同【超個人法益】一般。
: 真的讓妳不上學,沒錯,這合於契約,但是憲法明定人有受教權,因為有公法
: 的出現,所以學校不能讓妳不上學,這就是公法強制力大於私法的例子回到
其實什麼是【受教權】,閣下有仔細想過嗎??
為什麼憲法是憲法??而什麼才是憲法??閣下有仔細想過嗎??
受教權不能這麼片面解讀成【學校不能拒絕你就學】,
【受教權】的實質內涵應該是【有吸收知識學問的權利】,
受教權受侵害最明顯的實例就是【焚書坑儒】,
學校不是唯一能夠求取知識的地方,只是學校這種機構性往往是最【權威象徵】的地方。
學校基於【一定理由】,仍有拒卻學生的權利,這也是可以從契約導出,
因為學生之債務不履行所以學校得主張學生負債務不履行不責任。
並非學校不得拒卻學生,而是要有一定理由,為什麼要有一定理由??
因為學生有【受教權】,而這可以拒卻學生的理由必須與受教權保障相當,
否則違反【比例原則】。
又,債權行為也要受到相當的比例原則限制,否則就是【權力濫用】。
簡單的立法例
民法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違反比例原則跟定型化契約的討論方向並不甚相同,只是根本問題都在討論公平與否。
: 管理學生是屬於私法還是公法,從教師法裡面找的到管理學生的義務,
^^^^^^^^^^^^^^^^^^
這有點類似什麼東西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實務說:看【實定法】,非訟法規定的用非訟程序,其他(商事法、民法)的歸民訴。
既定的法律不一定是對的,所以才會有訴訟類型適用論出現。
但也不能說從實定法尋求答案就是錯,只是不能過度依賴實定法。
教師法=公法,而教師法有規定管理學生行為,所以管理學生行為就是公法行為。
標準三段論法。
但是我想問的是,為什麼教師法是公法??
是否今天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懲戒學生的權利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所以教師一定有懲戒權??
是否刑法272的立法理由有出現【夫權】的概念,所以夫權就是對的??
還是通姦罪保障的是【配偶專屬性交權】,而配偶負有【專屬與配偶性交義務】??
: 自然管理學生屬於公法,所以學生不能和老師之間訂立老師可以不管理學生
^^^^^^^^^^^^^^^^
或許我們對於公法的定義根本不同,所以無法站再同一個平台上討論。
: 的契約(打個比喻而已),既然管理 理學生屬於公法的範圍,所以即使強制
: 穿制服屬於定型化契約違返公法規定即屬無效至於你說的工廠員工制服,
: 或者女僕服裝屬於私法自治的原則,公法並無規定回到制服議題上,
工廠規定要穿制服,真的只是私法自治??
如果按照u大推論方式,其實工廠穿制服也涉及到【憲法】上的工作權,
為什麼我上班就要穿制服??這也是侵害我工作權。
那如果是侵害我工作權,公法是否也有介入的必要??
所以我認為公法的介入必須涉及公益。
而這邊的工作權,並非憲法上的具有公益性質工作權。
是無公益,而得由私法自治的工作權範圍。
本文認為憲法上所稱的【受教權】、【工作權】
是【求取知識的權利】,而非去學校上學的權利。
是【得以用自己行為換取經濟的權利】,而不包含穿不穿制服。
另外,【個人認為】權利並不一定是自由,自由應該是【選擇】權的概念。
: 制服屬於管教學生的方式,應屬於公法,其他的就看我上一篇po文吧,
: 我好像在講法學緒論......
身為法律人,個人認為在這種學理性討論的問題,應該要抽絲剝繭,
而非單純引用一個條文規定就把他打死,因為條文代表了什麼??
就只能代表他是條文,【法律的外衣】,學理性討論,是在爭執它【法律的內涵】,
為什麼【惡法亦法】!? 因為他具有法律的外衣,
那為什麼稱他惡法?? 因為他不具法律的內涵。
【附帶一提】,基於私法自治,為何要有民法債各、物權法定。
債各的出現是避免當事人思慮不周,所以做出的範例示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排除,
而此項特約,是當事人考慮過的,也就有完整的意思表示,所以才有私法自治,
如果沒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是單純的定型化契約我們就會要求必須公平,
此時的定型化契約只有【私法自治的外衣】,而非【私法自治的內涵】,
所以國家才要介入,因為本質上這不屬於私法自治。
而物權法定是因為,物的使用收益等等具有公益性質,所以必須由國家劃分一個標準,
又如果,物的使用收益等等不違反公益,是不是就一定是物權法定而不准??
並非一定不准,【最高限額抵押】,就是違反物權法定,但為什麼實務不直接宣告他
違反物權法定,因為牠只違反【物權法定的外衣】,而非【物權法定的實質內涵】,
違反物權法定實質內涵的最高限額,也曾出現,就是債權最高限額根本金最高限額之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2.82
1F:推 hoboks:再推這篇 04/30 16:19
2F:→ ChrisBear:公私法之區分沒有一定的標準 這麼多分類都僅供參考 04/30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