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学生一定要穿制服吗?
时间Fri Apr 30 16:04:52 2010
请原谅我不会编辑,所以直接回文。
u大用嘘,让我有点感觉怪怪,简单来说就是不喜欢,但谢谢指教。
以下再对你的论述回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61.58.92.82
: 嘘 ulycess:契约是属於私法的东西,契约内容可以双方当事人订定,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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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是指当事人【基於对向合致意思表示所为之法律行为】,
所以有公法上契约或私法上契约之别,而【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之间,
仍然有差距。不可不察。
: 很重要的私法自治原则,请问学校不让你上学吗,如果走私法自治的原则,
: 当然学校可以让你不上学,甚至更激烈一点,你上法院法官可以不用任何理由
: 驳回你的诉讼,基於保障人权的的理由,国家在侵害人权时必须要设定法律,
我并不是说【就学】要走【私法】。
公、私法定义何在??
请问公司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票据海商保险等等是私法还是公法??
商事法是私法,为何有【主管机关】、【罚则】等等的出现??
为什麽有主管机关、罚则应该是因为公益性质。
所以我们不能说他是单纯的私法,是有公法色彩介入。
而相对的民法没有所谓主管机关,所以我们可以很简单的说他是私法。
公、私法之别,【个人认为】应该在於有没有公益问题,
如果没有公益只单纯私益,私法自治当然ok,但是如果涉及公益,
我们还能说私法自治吗?? 最简单的例子,监护宣告,我们能说私法自治吗??
而我是把法理的运用简单化,【为什麽学校要收你】,
因为你对他表现出一个我要读你学校的意思表示,而他也说ok,这就是意思表示合致,
因为是对向合致所以是【契约】,难不成这是合同行为??还是单独行为??
就学因为有公益性质,如u大所述【宪法保障的受教权】,所以应该公法,
公法的解读不该单纯的只是【高权行为】,只是公法往往会引入高权行为,因为公益。
所以,我还是要重申,因为学校与学生的契约行为,
校规,不妨解释为定型化契约,而从定型化契约中讨论这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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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是否公平的理由详见【附带一提】。
: 这就是所谓的公法,因为公法是有绝对强制力,位阶在私法之上假设今天学校
公法的位阶在於私法之上,个人认为原因是,公法有公益,私法仅为私益
何谓公益,就如同【超个人法益】一般。
: 真的让你不上学,没错,这合於契约,但是宪法明定人有受教权,因为有公法
: 的出现,所以学校不能让你不上学,这就是公法强制力大於私法的例子回到
其实什麽是【受教权】,阁下有仔细想过吗??
为什麽宪法是宪法??而什麽才是宪法??阁下有仔细想过吗??
受教权不能这麽片面解读成【学校不能拒绝你就学】,
【受教权】的实质内涵应该是【有吸收知识学问的权利】,
受教权受侵害最明显的实例就是【焚书坑儒】,
学校不是唯一能够求取知识的地方,只是学校这种机构性往往是最【权威象徵】的地方。
学校基於【一定理由】,仍有拒却学生的权利,这也是可以从契约导出,
因为学生之债务不履行所以学校得主张学生负债务不履行不责任。
并非学校不得拒却学生,而是要有一定理由,为什麽要有一定理由??
因为学生有【受教权】,而这可以拒却学生的理由必须与受教权保障相当,
否则违反【比例原则】。
又,债权行为也要受到相当的比例原则限制,否则就是【权力滥用】。
简单的立法例
民法第 389 条
分期付价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
者,除买受人迟付之价额已达全部价金五分之一外,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
付全部价金。
**违反比例原则跟定型化契约的讨论方向并不甚相同,只是根本问题都在讨论公平与否。
: 管理学生是属於私法还是公法,从教师法里面找的到管理学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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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点类似什麽东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实务说:看【实定法】,非讼法规定的用非讼程序,其他(商事法、民法)的归民诉。
既定的法律不一定是对的,所以才会有诉讼类型适用论出现。
但也不能说从实定法寻求答案就是错,只是不能过度依赖实定法。
教师法=公法,而教师法有规定管理学生行为,所以管理学生行为就是公法行为。
标准三段论法。
但是我想问的是,为什麽教师法是公法??
是否今天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惩戒学生的权利但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所以教师一定有惩戒权??
是否刑法272的立法理由有出现【夫权】的概念,所以夫权就是对的??
还是通奸罪保障的是【配偶专属性交权】,而配偶负有【专属与配偶性交义务】??
: 自然管理学生属於公法,所以学生不能和老师之间订立老师可以不管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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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我们对於公法的定义根本不同,所以无法站再同一个平台上讨论。
: 的契约(打个比喻而已),既然管理 理学生属於公法的范围,所以即使强制
: 穿制服属於定型化契约违返公法规定即属无效至於你说的工厂员工制服,
: 或者女仆服装属於私法自治的原则,公法并无规定回到制服议题上,
工厂规定要穿制服,真的只是私法自治??
如果按照u大推论方式,其实工厂穿制服也涉及到【宪法】上的工作权,
为什麽我上班就要穿制服??这也是侵害我工作权。
那如果是侵害我工作权,公法是否也有介入的必要??
所以我认为公法的介入必须涉及公益。
而这边的工作权,并非宪法上的具有公益性质工作权。
是无公益,而得由私法自治的工作权范围。
本文认为宪法上所称的【受教权】、【工作权】
是【求取知识的权利】,而非去学校上学的权利。
是【得以用自己行为换取经济的权利】,而不包含穿不穿制服。
另外,【个人认为】权利并不一定是自由,自由应该是【选择】权的概念。
: 制服属於管教学生的方式,应属於公法,其他的就看我上一篇po文吧,
: 我好像在讲法学绪论......
身为法律人,个人认为在这种学理性讨论的问题,应该要抽丝剥茧,
而非单纯引用一个条文规定就把他打死,因为条文代表了什麽??
就只能代表他是条文,【法律的外衣】,学理性讨论,是在争执它【法律的内涵】,
为什麽【恶法亦法】!? 因为他具有法律的外衣,
那为什麽称他恶法?? 因为他不具法律的内涵。
【附带一提】,基於私法自治,为何要有民法债各、物权法定。
债各的出现是避免当事人思虑不周,所以做出的范例示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排除,
而此项特约,是当事人考虑过的,也就有完整的意思表示,所以才有私法自治,
如果没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是单纯的定型化契约我们就会要求必须公平,
此时的定型化契约只有【私法自治的外衣】,而非【私法自治的内涵】,
所以国家才要介入,因为本质上这不属於私法自治。
而物权法定是因为,物的使用收益等等具有公益性质,所以必须由国家划分一个标准,
又如果,物的使用收益等等不违反公益,是不是就一定是物权法定而不准??
并非一定不准,【最高限额抵押】,就是违反物权法定,但为什麽实务不直接宣告他
违反物权法定,因为牠只违反【物权法定的外衣】,而非【物权法定的实质内涵】,
违反物权法定实质内涵的最高限额,也曾出现,就是债权最高限额根本金最高限额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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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2.82
1F:推 hoboks:再推这篇 04/30 16:19
2F:→ ChrisBear:公私法之区分没有一定的标准 这麽多分类都仅供参考 04/30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