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不動產仲介的糾紛
時間Fri Apr 30 00:07:07 2010
原文恕刪。
小弟個人認為,甲的確有代理權授予乙,
如果把越權代理部分解為有權代理對甲比較有利。
把代理與委任抽離(分開)觀察,
甲 乙
效力歸屬 \ / 行為作成
丙
所以乙丙間訂立的544萬房屋買賣契約,效力直接歸屬於甲。
所以是甲要把房屋移轉給丙,丙把544萬移轉給甲。
為此時甲乙間有一委任契約,是乙可以幫甲收544萬,
然後乙再將544萬交給(移轉)甲,
而甲基於委任契約要給乙5萬。
此時,乙只將52x交給甲,甲可以基於委任契約,要求乙移轉剩下的2x萬,
如以不移轉,甲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等等。
**其實我一直想推無因管理,但是,推論不出來,因為是有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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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5.26
1F:推 hoboks:這主張比解約來的優 04/30 00:13
2F:→ hoboks:反正也撤銷不了 科科 04/30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