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iswsc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買賣房屋的問題
時間Thu Apr 29 15:34:32 2010
是這樣的
我爸媽買了一間房子
當初簽約有屋主、屋主的媽媽、仲介、仲介經理、我爸媽、兩個代書在場
雙方談的很融洽
契約上說好訂金是一百五十萬
於是我爸媽現場就給了支票十萬、本票一百四十萬
隔天
屋主的爸爸跟鄰居說以後,大家都說他們賣的太便宜了
於是屋主的爸爸(他的意見可以代表屋主的意見)要求解除契約
然後他打給我媽但我媽在上課所以沒接到電話
於是他跟仲介說他要求解除契約
第三天
我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匯了一百四十萬到履約保證戶頭(銀行跟建經公司是保證人)
今天我們收到存證信函
對方要求我爸媽不要再匯款
因為他們已經解除契約了
所以請問
1、對方解除權的行使依據為何?
2、如果我爸媽如果還想要那間房子 從法律的角度還有可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19.125
1F:→ Eventis:對方依什麼我不知,不過依民法249,感覺有150萬送到家門口請 04/29 15:39
2F:→ Eventis:你們用它找律師陪對方三級三審還剩很多Orz 04/29 15:40
3F:→ Eventis:但我想應該是"曉以大義"(不管法官或律師)之後,雙方另外和 04/29 15:43
4F:→ Eventis:解掉的機會比較大,條件怎樣就看怎麼談了@@a 04/29 15:45
對方的意思最多只願意賠50萬違約金
又說上法院法官自由心證
所以也不會判全額150萬...
主要我爸媽還是想要房子就是了!!!
5F:→ hoboks:除了被法官搓掉的可能外 屋主能選擇的方式只有二擇一 04/29 15:51
6F:→ hoboks:要嘛付150萬 要嘛交屋 不過對方寧願付50萬 想必差價不少 04/29 15:52
恩..應該這麼說啦~
因為我家這邊很多建商都想收購
是有機會可以抬高價錢
可能有評估到將來的潛力
但屋主自己本身當過三年的仲介
住在這裡的時間也比我年齡還長了
要說不了解房價也說不過去
7F:→ ulycess:如果想還要房子的話就不要退讓,150萬通通要對方賠,看對 04/29 16:01
8F:→ ulycess:方要150萬還是要交屋 04/29 16:01
老實說
如果我是屋主的話
我根本就不會想要賣這裡的房子阿!!
所以我才問說他這樣解除契約有沒有什麼瑕疵
9F:→ hoboks:屋主還真嫩 賣了馬上後悔 科科 04/29 16:01
而且後來出來談的時候屋主就不敢出現了
是由他爸出面
(笑)
10F:→ ulycess:而且多脫一年多賺7.5萬,連律師費都夠了 04/29 16:03
是指錢放在他那裡生利息?
11F:→ Eventis:他硬是拒絕給付,要讓屋主交屋比較困難,隨便轉個一手變二重 04/29 16:05
12F:→ Eventis:買賣,就只剩下損害賠償可以請求.但畢竟所失利益多少都是還 04/29 16:06
一屋二賣的事情我也有想過...
本來是打算再好好談的
但我爸今天看到存證信函無名火都上來了
不過看樣子硬碰硬買到房子的機率反而低厚?
13F:推 hoboks:E大提的二重買賣這點 說不定可以把損賠+定金一起請求 04/29 16:08
要研究一下當初簽約時定金的性質
定金是指加倍之後的總額 也就是屋主先收150萬 得返還300萬
↑ H大抱歉我把你修文修壞了
不知道怎麼復原ˊˋ
14F:→ Eventis:沒具體化,要有可能最多就是違約多拿回那150萬的打算. 04/29 16:08
15F:→ Eventis:法院認定損害很嚴格的,文內自己都說了只是抬價的"機會",又 04/29 16:09
16F:→ Eventis:不是依通常情形或"已定"之.......,可得預期之利益. 04/29 16:10
17F:→ Eventis:定金多拿回那150萬是連討論都不太想討論吧XD...雖然說契約 04/29 16:11
18F:→ Eventis:可能有不太一樣的約定,但應該不至於這筆會落空. 04/29 16:11
對 只是抬價的機會
至於金額是很抽象的
屋主似乎是想要放幾年等升值
因為對方有提出願意解除契約後幾年內不買賣的約定
訂金阿...如果沒辦法買到房子的話
也只能祈禱是全額賠償囉XD
哀
19F:→ Eventis:充其量是因為雙方的約定,數額的部份浮動一下罷了. 04/29 16:12
20F:→ Eventis:但是所失利益的部份確實是看不出有很具體的損害存在啊. 04/29 16:12
21F:→ Eventis:對方只要要求舉證確有此筆損害,就,謝謝再聯絡了啊@@a 04/29 16:16
22F:→ Eventis:不過這時候就會想到以前和學姐討論,在給付拒絕的情形,讓法 04/29 16:17
23F:推 hoboks:學姊~~~~(眼睛發亮) 04/29 16:18
24F:→ Eventis:院就履行請求權判命強制履行,實在是有點侵害當事人的意思 04/29 16:19
25F:→ Eventis:自由.....@@a 04/29 16:19
26F:→ hoboks:交付房屋移轉所有權行為 是物權的行為 就像E大說的 04/29 16:28
27F:→ hoboks:台灣的法律設計 債權管不到物權的 懂法的仲介 用一屋二賣 04/29 16:29
28F:→ hoboks:就可以躲掉你強制履行的請求了 04/29 16:29
29F:→ hoboks:只能說兩邊要鬥法的話還有得吵 牽涉這麼大的利益 04/29 16:30
30F:→ hoboks:請律師應該有必要了吧 04/29 16:30
我問了律師
他的意思也是最多用違約金逼他看會不會因而履約
強制履行契約可能有點困難
但因為整件事不可歸因於我方
所以違約金應該可求償到兩倍沒問題
不過還是要看他到時候提出解除契約的理由啦!
至少目前為止我們在法律上應該都還站的住腳
畢竟一切程序合法沒有瑕疵:)
※ 編輯: wriiswsc 來自: 114.36.219.125 (04/29 17:05)
31F:推 leochang:真爽...好羨慕...150萬我要賺好久... >"< 04/29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