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收購黃金
時間Thu Apr 29 13:11:05 2010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你回的是我的文章 有看清楚文章找出來的方法嗎?
: 契約既然是成立在一開始客戶跟公司接洽的時候
: 原波去收錢 只是充當公司的手足
: 原波又從口袋裡多掏出一萬元給對方
: 這一萬元與當初定的契約顯然無涉
: 從而無法律上原因
如果假設如果客戶是善意的話
依照153條
原PO意思雖然是*09,外在的表示意思卻是*1.0
客戶的意思也是*1.0
所以雙方的表示意思皆為*1.0,自然契約就是*1.0的契約無誤
自然有法律原因
假設如果客戶是惡意
公司和客戶之間早已約定是*0.9的契約
而原PO誤以為*1.0的契約而收*1.0
這樣自然沒有法律原因
因為原PO沒有充分的資訊
無法判斷是哪一種
: 錢從原波口袋裡掏出來 先不用論公司有沒扣薪水
: 假設那一萬元就是原波的錢 原波沒受到損害嗎?
: 回去後公司有沒扣錢就如同你說的 是內部的事 誰知道
: 即使真的要按照規矩來好了
: 原波掏出去的錢是公司的 回去之後才被公司扣錢
: 依照民242 因為公司一定不想告客戶 原波一樣取得代位權
242和243的代位權你真的有看過嗎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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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33.250
1F:推 hoboks:條號我都寫出來了 當然看過啊 不然哪那麼剛好被我瞎掰到 04/29 13:21
2F:→ hoboks:正確的條號Orz 04/29 13:21
3F:→ hoboks:有高見就直說吧 不需要語焉不詳用酸的 04/29 13:21
4F:→ hoboks:我在上篇都涵攝了代位權的要件了 哪裡有說錯直說無妨 04/29 13:24
5F:→ ulycess:以原po的立場來講如果可以代替公司行使代位權,表示公司是 04/29 13:29
6F:→ ulycess:債務人,原po是債權人,請問公司哪裡有欠原po錢 04/29 13:31
7F:推 hoboks:你都不看清楚我的文章喔 04/29 13:31
8F:→ hoboks:麻煩您從上篇的 至於原波跟公司間有何債權債務關係.... 04/29 13:31
9F:→ hoboks:往下看三四句 04/29 13:32
10F:→ hoboks:累了 我要出去散散心 科科 不跟你抬槓了XD 04/29 13:32
11F:→ ulycess:先不提虛偽通謀而無效,公司不會連1萬塊都出不起,原po並 04/29 13:36
12F:→ ulycess:無自己債權受到危險的可能性,不能使用242條,了不起有危 04/29 13:37
13F:→ ulycess:害到債權的可能性,原po也不能代替公司去告客戶,我不知道 04/29 13:38
14F:→ ulycess:要從哪裡吐槽起 04/29 13:39
15F:推 hoboks:好吧 看你這幾句言之有理 我就不出去散心了XD 04/29 13:43
16F:推 hoboks:如果論保全之必要 我的確想不出方法突破這個要件 04/29 13:46
17F:→ hoboks:真要爭執這個要件 就爭執看看沒種跟公司要錢 跟公司要錢 04/29 13:47
18F:→ hoboks:會被fire 所以只能代位跟客戶要 看看庭上買不買帳 04/29 13:47
19F:→ hoboks:然後代位權也放在後位之訴請求 先位之訴以原波對客戶的 04/29 13:48
20F:→ hoboks: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 04/29 13:48
21F:→ hoboks:請問u大這樣安排可以了嗎? 原波這樣做能有1%的勝算嗎? 04/29 13:49
22F:→ hoboks:請u大不吝開釋 04/29 13:49
23F:→ ulycess:我不想再講一次,客戶對原po並無不當得利,原po受到損害的 04/29 13:52
24F:→ ulycess:原因是他侵害到公司利益,因而公司對原po取得債權 04/29 13:53
25F:推 hoboks:原波自掏腰包出一萬元 這樣有損害了吧 04/29 13:54
26F:→ hoboks:備位才是一萬元是公司的啊 04/29 13:55
27F:→ ulycess:至於會不會贏看律師功力吧,我只單純就法理來敘述 04/29 13:55
28F:→ hoboks:所以u大覺得原波跟客戶請求成功機率是0??? 04/29 13:55
29F:→ hoboks:那這樣原波超可憐 公司對雙方都有債權 結果跟原波拿錢後 04/29 13:56
30F:→ hoboks:沒損害 然後又不跟客戶拿錢 04/29 13:56
31F:→ hoboks:原波白白的被扒皮 沒得請求損害 告也告不贏 哭哭 04/29 13:56
32F:→ ulycess:不然向勞委會申訴阿,勞基法規定不可以預扣工資,叫公司告 04/29 13:58
33F:推 hoboks:原波跟我說公司不會告的 所以自認倒楣賠錢了事嗎? 04/29 14:10
34F:→ ulycess:就單純法理而言,本來原po就該出一半的錢,不關可不可憐 04/29 14:15
35F:→ hoboks:用我的解法原波有機會全拿回來耶 用u大您說的 只能拿回一半 04/29 14:22
36F:→ hoboks:而且還要去告公司 04/29 14:22
37F:→ hoboks:如果你是原波你要選擇哪種方法? 04/29 14:22
38F:→ ulycess:h大忘了提如果敗訴還得負擔敗訴費用,另外是公司要告原PO 04/29 14:33
39F:推 hoboks:原波跟我說公司已經要跟他拿錢 所以事原波要告公司 04/29 14:39
40F:→ ulycess:勞委會一通電話,公司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04/29 14:43
41F:推 hoboks:要搞公司跟搞客戶 u大選擇搞公司? 04/29 14:50
42F:→ hoboks:我會選擇搞客戶 所以我們的選擇一開始就不同了 科科 04/29 14:51
43F:→ ulycess:我實在是想不出可以用哪一條告的贏客戶,真覺得會贏去告吧 04/29 15:07
44F:推 hoboks:好吧 那u大中間就直接回我原波跟客戶請求 成功機率是0就是 04/29 15:15
45F:→ hoboks:了 我也省的再解釋下去 04/29 15:16
46F:推 typewang:這個業界很小,原PO選擇告公司的話,第二天全國都知道了 04/30 10:52
47F:→ typewang:網路回收的客戶大多是一次性消費的過路客,公司不會在意 04/30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