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收购黄金
时间Thu Apr 29 13:11:05 2010
※ 引述《hoboks (stop号:)》之铭言:
: 你回的是我的文章 有看清楚文章找出来的方法吗?
: 契约既然是成立在一开始客户跟公司接洽的时候
: 原波去收钱 只是充当公司的手足
: 原波又从口袋里多掏出一万元给对方
: 这一万元与当初定的契约显然无涉
: 从而无法律上原因
如果假设如果客户是善意的话
依照153条
原PO意思虽然是*09,外在的表示意思却是*1.0
客户的意思也是*1.0
所以双方的表示意思皆为*1.0,自然契约就是*1.0的契约无误
自然有法律原因
假设如果客户是恶意
公司和客户之间早已约定是*0.9的契约
而原PO误以为*1.0的契约而收*1.0
这样自然没有法律原因
因为原PO没有充分的资讯
无法判断是哪一种
: 钱从原波口袋里掏出来 先不用论公司有没扣薪水
: 假设那一万元就是原波的钱 原波没受到损害吗?
: 回去後公司有没扣钱就如同你说的 是内部的事 谁知道
: 即使真的要按照规矩来好了
: 原波掏出去的钱是公司的 回去之後才被公司扣钱
: 依照民242 因为公司一定不想告客户 原波一样取得代位权
242和243的代位权你真的有看过吗orz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2.133.250
1F:推 hoboks:条号我都写出来了 当然看过啊 不然哪那麽刚好被我瞎掰到 04/29 13:21
2F:→ hoboks:正确的条号Orz 04/29 13:21
3F:→ hoboks:有高见就直说吧 不需要语焉不详用酸的 04/29 13:21
4F:→ hoboks:我在上篇都涵摄了代位权的要件了 哪里有说错直说无妨 04/29 13:24
5F:→ ulycess:以原po的立场来讲如果可以代替公司行使代位权,表示公司是 04/29 13:29
6F:→ ulycess:债务人,原po是债权人,请问公司哪里有欠原po钱 04/29 13:31
7F:推 hoboks:你都不看清楚我的文章喔 04/29 13:31
8F:→ hoboks:麻烦您从上篇的 至於原波跟公司间有何债权债务关系.... 04/29 13:31
9F:→ hoboks:往下看三四句 04/29 13:32
10F:→ hoboks:累了 我要出去散散心 科科 不跟你抬杠了XD 04/29 13:32
11F:→ ulycess:先不提虚伪通谋而无效,公司不会连1万块都出不起,原po并 04/29 13:36
12F:→ ulycess:无自己债权受到危险的可能性,不能使用242条,了不起有危 04/29 13:37
13F:→ ulycess:害到债权的可能性,原po也不能代替公司去告客户,我不知道 04/29 13:38
14F:→ ulycess:要从哪里吐槽起 04/29 13:39
15F:推 hoboks:好吧 看你这几句言之有理 我就不出去散心了XD 04/29 13:43
16F:推 hoboks:如果论保全之必要 我的确想不出方法突破这个要件 04/29 13:46
17F:→ hoboks:真要争执这个要件 就争执看看没种跟公司要钱 跟公司要钱 04/29 13:47
18F:→ hoboks:会被fire 所以只能代位跟客户要 看看庭上买不买帐 04/29 13:47
19F:→ hoboks:然後代位权也放在後位之诉请求 先位之诉以原波对客户的 04/29 13:48
20F:→ hoboks: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 04/29 13:48
21F:→ hoboks:请问u大这样安排可以了吗? 原波这样做能有1%的胜算吗? 04/29 13:49
22F:→ hoboks:请u大不吝开释 04/29 13:49
23F:→ ulycess:我不想再讲一次,客户对原po并无不当得利,原po受到损害的 04/29 13:52
24F:→ ulycess:原因是他侵害到公司利益,因而公司对原po取得债权 04/29 13:53
25F:推 hoboks:原波自掏腰包出一万元 这样有损害了吧 04/29 13:54
26F:→ hoboks:备位才是一万元是公司的啊 04/29 13:55
27F:→ ulycess:至於会不会赢看律师功力吧,我只单纯就法理来叙述 04/29 13:55
28F:→ hoboks:所以u大觉得原波跟客户请求成功机率是0??? 04/29 13:55
29F:→ hoboks:那这样原波超可怜 公司对双方都有债权 结果跟原波拿钱後 04/29 13:56
30F:→ hoboks:没损害 然後又不跟客户拿钱 04/29 13:56
31F:→ hoboks:原波白白的被扒皮 没得请求损害 告也告不赢 哭哭 04/29 13:56
32F:→ ulycess:不然向劳委会申诉阿,劳基法规定不可以预扣工资,叫公司告 04/29 13:58
33F:推 hoboks:原波跟我说公司不会告的 所以自认倒楣赔钱了事吗? 04/29 14:10
34F:→ ulycess:就单纯法理而言,本来原po就该出一半的钱,不关可不可怜 04/29 14:15
35F:→ hoboks:用我的解法原波有机会全拿回来耶 用u大您说的 只能拿回一半 04/29 14:22
36F:→ hoboks:而且还要去告公司 04/29 14:22
37F:→ hoboks:如果你是原波你要选择哪种方法? 04/29 14:22
38F:→ ulycess:h大忘了提如果败诉还得负担败诉费用,另外是公司要告原PO 04/29 14:33
39F:推 hoboks:原波跟我说公司已经要跟他拿钱 所以事原波要告公司 04/29 14:39
40F:→ ulycess:劳委会一通电话,公司就知道该怎麽做了 04/29 14:43
41F:推 hoboks:要搞公司跟搞客户 u大选择搞公司? 04/29 14:50
42F:→ hoboks:我会选择搞客户 所以我们的选择一开始就不同了 科科 04/29 14:51
43F:→ ulycess:我实在是想不出可以用哪一条告的赢客户,真觉得会赢去告吧 04/29 15:07
44F:推 hoboks:好吧 那u大中间就直接回我原波跟客户请求 成功机率是0就是 04/29 15:15
45F:→ hoboks:了 我也省的再解释下去 04/29 15:16
46F:推 typewang:这个业界很小,原PO选择告公司的话,第二天全国都知道了 04/30 10:52
47F:→ typewang:网路回收的客户大多是一次性消费的过路客,公司不会在意 04/30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