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192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不動產仲介的糾紛
時間Thu Apr 29 11:24:22 2010
之間有在報紙上看到一個實際案例
想去深入探討
不知該從何著手
案例大概是這樣
一名婦人(甲)委託一位不動產仲介人好友(乙)找房子
看中了一間房
於是請乙幫忙與屋主交涉
並授權給乙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付款與登記過戶
事後乙告訴甲:因為是好友 所以佣金只收五萬元
附款後拿到契約書
甲才發現乙原先告知的成交價足足比契約書上的成交價高出了22萬5000
也就是說乙告知甲以544萬元成交
而甲收到契約書才發現總成交價款是521萬5000
甲氣到七竅生煙 想說被乙唬弄了
馬上向地方法院提告
要求退還溢收款
請問各位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
我想請問一下
甲委託乙與屋主交涉的行為 可以說是民法上的代理嗎
那麼甲授權給乙簽訂買賣契約 也是類似嗎
話說
這個案例如果判甲勝訴
那麼原因是不是 乙雖然口頭承諾只收佣金五萬
卻申報不實成交價
將報酬灌入成交價
假成交價之名
變相向買家收取應支付的仲介費
買家在買賣屋子的情形下
通常可以主張民法的什麼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授權房仲與屋主交涉的行為
其過程有牽扯到簽訂契約
比較符合債編各論的哪一款呢?
乙為甲與屋主所簽訂的買賣契約
甲事後可以因為契約內容與自己意思表示不符
而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契約嗎?
我真的是一頭霧水
煩請幫忙解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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