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收購黃金
時間Thu Apr 29 07:29:19 2010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只是公司委任你去交付價金 受領標的物(手鐲)
: 並非請你去締約
原po只能算是公司的使用人,應不是承覽人
依債之履行時債權人須負擔其使用人一半責任
所以理論上公司只能要求賠償一半的損失
: 你的損害與客戶利益間又有因果關係
: 且這一萬元的給付無法律上原因 純粹是你感冒頭昏多給錢
不當得利要成立的關鍵在於當初成立的契約是否可以成為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客戶不知情的話
當時你們的表示意思已經一致,故該契約是成立的,應可成為法律上的理由
如果客戶知情
"公司"可以引用侵權的規定向客戶索賠,原po是不行的
因為公司向原po索賠是屬於內部關係
: : 補充一下
: : 該客戶表示 之前已有二次跟公司交易的紀錄
: : 如果前二次交易的紀錄裡面 有手鐲的部份
: : 這樣是不是表示 客戶也知道要*0.9
: : 我是否有機會 請客戶退錢
這你要證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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