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收购黄金
时间Thu Apr 29 07:29:19 2010
※ 引述《hoboks (stop号:)》之铭言:
: 只是公司委任你去交付价金 受领标的物(手镯)
: 并非请你去缔约
原po只能算是公司的使用人,应不是承览人
依债之履行时债权人须负担其使用人一半责任
所以理论上公司只能要求赔偿一半的损失
: 你的损害与客户利益间又有因果关系
: 且这一万元的给付无法律上原因 纯粹是你感冒头昏多给钱
不当得利要成立的关键在於当初成立的契约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客户不知情的话
当时你们的表示意思已经一致,故该契约是成立的,应可成为法律上的理由
如果客户知情
"公司"可以引用侵权的规定向客户索赔,原po是不行的
因为公司向原po索赔是属於内部关系
: : 补充一下
: : 该客户表示 之前已有二次跟公司交易的纪录
: : 如果前二次交易的纪录里面 有手镯的部份
: : 这样是不是表示 客户也知道要*0.9
: : 我是否有机会 请客户退钱
这你要证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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