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in (Erosin)
看板LAW
標題[討論] 關於刑法§31第一、二款適用之實例題
時間Thu Apr 29 02:11:32 2010
某甲為私立醫院醫生,過去曾替某乙醫療。於某次選舉,某乙與某丙競爭同一選區立委,
某丙為求勝選,竟以20萬之代價慫恿某甲太太某丁釋出乙之病例資料。某丁在獲某甲同
意後,於隔日將病歷傳真給某丙,試問甲丙丁之罪責為何?(保成爭點三合一)
甲:§316
丁:
實務:§31I成立§316共同正犯
通說:特別犯為犯罪支配理論之例外,僅得論以從犯。丁成立§316之教唆犯
黃榮堅:區分不法身分與罪責身分,本罪屬罪責身分,丁不構成犯罪
丙:
題解只就主客觀構成要件稍為論述,草草帶過,認為成立§316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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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認為丙之罪責應就丁成立何種犯罪而定。
如依實務,則丙成立教唆犯;依通說,丙應屬教唆教唆,而成立教唆犯。
如採少數說,丙基於共犯從屬原則,而不構成本罪。
以上是我的想法,是否有思考上的盲點?希望各位不吝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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