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in (Erosin)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关於刑法§31第一、二款适用之实例题
时间Thu Apr 29 02:11:32 2010
某甲为私立医院医生,过去曾替某乙医疗。於某次选举,某乙与某丙竞争同一选区立委,
某丙为求胜选,竟以20万之代价怂恿某甲太太某丁释出乙之病例资料。某丁在获某甲同
意後,於隔日将病历传真给某丙,试问甲丙丁之罪责为何?(保成争点三合一)
甲:§316
丁:
实务:§31I成立§316共同正犯
通说:特别犯为犯罪支配理论之例外,仅得论以从犯。丁成立§316之教唆犯
黄荣坚:区分不法身分与罪责身分,本罪属罪责身分,丁不构成犯罪
丙:
题解只就主客观构成要件稍为论述,草草带过,认为成立§316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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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认为丙之罪责应就丁成立何种犯罪而定。
如依实务,则丙成立教唆犯;依通说,丙应属教唆教唆,而成立教唆犯。
如采少数说,丙基於共犯从属原则,而不构成本罪。
以上是我的想法,是否有思考上的盲点?希望各位不吝回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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