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P (怪頭)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回復原狀與折舊之弔詭
時間Wed Apr 28 17:52:58 2010
※ 引述《newrulin (忘記了)》之銘言:
: 自己回自己的文張,好像自己在開討論串,好空虛..
: 底下附的是理論基礎。
: 首先我要回應u大,據某位現在仍從事民事實務經驗的法官(我女朋友他老闆)所說,
: 他沒聽過有什麼新說。
: 按照實務經驗折舊就沒錯,但是在訴訟上,被害人可以主張行為人給付該物之交易價值,
: 但是這屬於變態事實,由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
: 自己開個問題,幫自己解答.....
: 所以最聰明的方法是,看自己的車齡多少,按折舊下去算,是多少價值,
: 再評估要不要修,如果折舊後價值是0,你修好了,他也不用賠你,
這邊有問題喔
以汽車來說,參照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其耐用年限為五年,但超過五年後因車輛仍堪用,殘值為原車價之10%,不予繼續折舊。
實務上應該不會出現折舊後價值為0的狀況
: 不如不修直接要交易價值。
: 但我剛剛查了一個實務比較奇怪的法律座談意見,車窗玻璃也能折舊......
: 這東西也只有能用與不能用,我想問的是【人命】可以折舊嗎??
人不是物,不能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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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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