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P (怪头)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回复原状与折旧之吊诡
时间Wed Apr 28 17:52:58 2010
※ 引述《newrulin (忘记了)》之铭言:
: 自己回自己的文张,好像自己在开讨论串,好空虚..
: 底下附的是理论基础。
: 首先我要回应u大,据某位现在仍从事民事实务经验的法官(我女朋友他老板)所说,
: 他没听过有什麽新说。
: 按照实务经验折旧就没错,但是在诉讼上,被害人可以主张行为人给付该物之交易价值,
: 但是这属於变态事实,由主张的人负举证责任。
: 自己开个问题,帮自己解答.....
: 所以最聪明的方法是,看自己的车龄多少,按折旧下去算,是多少价值,
: 再评估要不要修,如果折旧後价值是0,你修好了,他也不用赔你,
这边有问题喔
以汽车来说,参照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及固定资产折旧率表,
其耐用年限为五年,但超过五年後因车辆仍堪用,残值为原车价之10%,不予继续折旧。
实务上应该不会出现折旧後价值为0的状况
: 不如不修直接要交易价值。
: 但我刚刚查了一个实务比较奇怪的法律座谈意见,车窗玻璃也能折旧......
: 这东西也只有能用与不能用,我想问的是【人命】可以折旧吗??
人不是物,不能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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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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