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酒店怎麼定義?
時間Wed Apr 28 07:24:38 2010
如標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色情、暴力等
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因為八大行業那條已經廢止了,現在只剩各縣市政府的條例,以台北市來說
GOOGLE查到只有「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二 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應於營業場所備置登記及許可文件,並於出
入口明顯處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進入,並嚴加勸阻。
所以夜店=舞場,無論任何時間都禁止青少年進入。
但有些夜店有...什麼下午場,可以讓青少年進去消費,辦生日派對之類,
為什麼可以??還是夜店不屬於舞場,那屬於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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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換酒吧。
三 酒家業:指提供場所,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並備有陪侍服務之營利事業。
四 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
所以只要沒有人在旁陪伺,就不受任何限制了沒錯吧~
青少年無論白天半夜,都能進酒吧辦生日派對之類,只是不能買酒~對嗎?
還是說是看登記哪類來計算的?
登記是餐廳的酒吧,就等同只是有酒牌的餐廳了而已對吧?(沒人陪伺就不是酒家)
所以酒吧有賣酒、西餐廳也有賣酒,但未成年人都能進去,也都不能給他們喝酒。
所以未成年人可以進酒吧消費且合法,就跟未成年能進西餐廳買宵夜一樣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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