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调)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酒店怎麽定义?
时间Wed Apr 28 07:24:38 2010
如标题...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儿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涉及赌博、
色情、暴力等
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因为八大行业那条已经废止了,现在只剩各县市政府的条例,以台北市来说
GOOGLE查到只有「台北市舞厅舞场酒家酒吧及特种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条例」
二 舞场业:指提供场所,不备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营利事业。
第 十一 条 本自治条例所定之营业,应於营业场所备置登记及许可文件,并於出
入口明显处标示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进入,并严加劝阻。
所以夜店=舞场,无论任何时间都禁止青少年进入。
但有些夜店有...什麽下午场,可以让青少年进去消费,办生日派对之类,
为什麽可以??还是夜店不属於舞场,那属於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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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换酒吧。
三 酒家业:指提供场所,供应酒、菜、或其他饮食物,并备有陪侍服务之营利事业。
四 酒吧业:指提供场所,备有服务生陪侍,供应酒类、饮料之营利事业。
所以只要没有人在旁陪伺,就不受任何限制了没错吧~
青少年无论白天半夜,都能进酒吧办生日派对之类,只是不能买酒~对吗?
还是说是看登记哪类来计算的?
登记是餐厅的酒吧,就等同只是有酒牌的餐厅了而已对吧?(没人陪伺就不是酒家)
所以酒吧有卖酒、西餐厅也有卖酒,但未成年人都能进去,也都不能给他们喝酒。
所以未成年人可以进酒吧消费且合法,就跟未成年能进西餐厅买宵夜一样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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