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ton (小鑫)
看板LAW
標題[請益]尚未成立之法人購屋問題
時間Sun Apr 25 00:29:39 2010
甲等五人籌組社團法人
為奠立基業,甲以籌備處代表人名義向乙以五百萬元購屋作為會址,試問:
(一)現行法下乙是否須等到法人設立登記後,方能辦理移轉登記?
(二)法人設立登記後,乙應向何人請求支付價金?
查到相關的條文似乎有兩條
可是不確定應該如何解題...
以下是我查到好像有關的條文(?
土地登記規則
第八十六條: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提出協
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但其代表人應表
明身分及承受原因。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
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籌備處名稱。
第一百十五條:法人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己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
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時,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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