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rton (小鑫)
看板LAW
标题[请益]尚未成立之法人购屋问题
时间Sun Apr 25 00:29:39 2010
甲等五人筹组社团法人
为奠立基业,甲以筹备处代表人名义向乙以五百万元购屋作为会址,试问:
(一)现行法下乙是否须等到法人设立登记後,方能办理移转登记?
(二)法人设立登记後,乙应向何人请求支付价金?
查到相关的条文似乎有两条
可是不确定应该如何解题...
以下是我查到好像有关的条文(?
土地登记规则
第八十六条: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设立登记前,取得土地所有权者,得提出协
议书,以其筹备人公推之代表人名义申请登记,但其代表人应表
明身分及承受原因。登记机关为前项之登记,应於登记簿所有权
部其他登记事项栏,注记取得权利之法人筹备处名称。
第一百十五条:法人於筹备期间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己以筹备人之代表人名义
登记者,其於取得法人资格时,应申请为更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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