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kkinen (小雷)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車禍和解
時間Sat Apr 24 22:15:57 2010
過年前小弟開車時
為了閃避一輛違規左轉車輛
而撞上路旁停紅燈的機車
對方身體上有擦傷 機車受損
小孩身上也部分擦傷
(車上兩個小孩一個大人)
違規的車輛因為已經離開
故處理交通隊指稱如無證據 那事故責任便在我
意外過後幾天
我已經先付車輛維修好的費用一萬五千塊
也帶水果禮盒去慰問
現在傷應該好的差不多了
對方這幾天打電話過來談和解
在話談的過程中有詢問對方要求
談到的和解條件是因為事故就醫請假兩天
所以兩天工資1200x2=2400
還有精神賠償
請問我精神賠償要給多少?
因為沒有經驗
想要上來問大家怎麼談
是否可以直接到當時事故處理的交通隊談和解?
因為我網路上搜尋的結果
似乎如果對方有受傷
那就必須找調解委員會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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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159.179
1F:推 depravity:兩三萬甚至三五萬都可能不算多 理由是 你不給他 04/25 02:54
2F:→ depravity:她告妳過失傷害 妳只要有過失就得繳差不多那些錢給國家 04/25 02:55
3F:→ depravity:這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 車禍受傷方大絕 @@" 04/25 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