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輪胎放氣
時間Sat Apr 24 13:24:32 2010
※ 引述《Lan1982 (hi)》之銘言:
: 爬文的結果 只有一個人問 一個人回答 且那個判決是民國六十幾年的
: 判定為"無罪" !
: 我有些抱不平 這樣的話大家互看不順眼就能"放氣"
: 而且我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因為車子被放氣 讓我今天無法準時上班
: 被扣薪 外加額外交通費 或上課/考試失去資格 火車趕不上收假逾時等各種後果
: 放氣的那個人也能無罪嗎 又搞不好他會說 我怎麼知道你要去哪裡幹麻什麼的
: 我本意也不是故意要讓你遲到 是你的車亂停 擋住出入等一堆理由...
: 雖然放氣的人無實質上的損害侵占 卻也不是正確的法律途徑
: 想請問有沒有比較新的判例 或可以適用接近的法條來遏止這類行為發生?
這題很有意思,觸犯的罪有354條的毀損罪和302條的妨礙自由罪
毀損罪的構成要件要讓物品不堪使用
空氣只是輔助輪胎之效用,本身並無經濟價值
所以放掉空氣不會造成輪胎不堪使用
不構成毀損罪
至於如果意圖讓人無法上班而放掉空氣
能不能構成302的妨礙自由罪
302之條文為 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式並非毫無界線
同章305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若其他非法方式的危害性小於強暴、脅迫,處罰卻比用強暴,脅迫方式還要重,顯然有
情輕法重的現象
所以302條中的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性應大於強暴,脅迫
就本題來講,偷偷放掉空氣的危害性應該小於強暴,脅迫
故不構成302條妨礙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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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61.184
1F:→ Morton:刑305係恐嚇危安,原PO應該是指刑304之強制 04/24 13:46
2F:→ Morton:302應無法適用,至於304之強暴手段似乎有討論空間 04/24 13:52
3F:→ ulycess:304對啦orz,最近在拼日文檢定條文快忘光了... 04/24 14:03
4F:→ Lan1982:這麼說就刑事上 無毀損亦無妨礙自由 受害者該怎麼辦呢@@~ 04/24 20:55
5F:→ Lan1982:原問有人推可求償 是指民事求償嗎 要如何將個人損失數據化 04/24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