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轮胎放气
时间Sat Apr 24 13:24:32 2010
※ 引述《Lan1982 (hi)》之铭言:
: 爬文的结果 只有一个人问 一个人回答 且那个判决是民国六十几年的
: 判定为"无罪" !
: 我有些抱不平 这样的话大家互看不顺眼就能"放气"
: 而且我想到一个问题 如果因为车子被放气 让我今天无法准时上班
: 被扣薪 外加额外交通费 或上课/考试失去资格 火车赶不上收假逾时等各种後果
: 放气的那个人也能无罪吗 又搞不好他会说 我怎麽知道你要去哪里干麻什麽的
: 我本意也不是故意要让你迟到 是你的车乱停 挡住出入等一堆理由...
: 虽然放气的人无实质上的损害侵占 却也不是正确的法律途径
: 想请问有没有比较新的判例 或可以适用接近的法条来遏止这类行为发生?
这题很有意思,触犯的罪有354条的毁损罪和302条的妨碍自由罪
毁损罪的构成要件要让物品不堪使用
空气只是辅助轮胎之效用,本身并无经济价值
所以放掉空气不会造成轮胎不堪使用
不构成毁损罪
至於如果意图让人无法上班而放掉空气
能不能构成302的妨碍自由罪
302之条文为 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式,剥夺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条文中的其他非法方式并非毫无界线
同章305条规定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若其他非法方式的危害性小於强暴、胁迫,处罚却比用强暴,胁迫方式还要重,显然有
情轻法重的现象
所以302条中的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性应大於强暴,胁迫
就本题来讲,偷偷放掉空气的危害性应该小於强暴,胁迫
故不构成302条妨碍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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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61.184
1F:→ Morton:刑305系恐吓危安,原PO应该是指刑304之强制 04/24 13:46
2F:→ Morton:302应无法适用,至於304之强暴手段似乎有讨论空间 04/24 13:52
3F:→ ulycess:304对啦orz,最近在拼日文检定条文快忘光了... 04/24 14:03
4F:→ Lan1982:这麽说就刑事上 无毁损亦无妨碍自由 受害者该怎麽办呢@@~ 04/24 20:55
5F:→ Lan1982:原问有人推可求偿 是指民事求偿吗 要如何将个人损失数据化 04/24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