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kai39 (如果愛情有說明書...)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未成立管委會前,建商可否收管理費?
時間Fri Apr 23 14:10:33 2010
聲明故事的敘述有些長
最近買了一間房子,因為屬於比較早搬進去的住戶,
一入住建商告知即告知要開始收管理費,
因為年輕很多事情不懂,加上工作忙碌也都沒仔細過問,
於是就傻傻的交了!
後來跟新住戶陸續搬進來,也漸漸跟鄰居混熟後,
在一些有經驗的鄰居們口中才知道我們住戶在沒成立管委會之前,
是沒有義務繳交建商所謂的"管理費",且也於法無據,所以他們都沒繳,
聽到後有點傻眼。
而最近建商確意外的要召開"第一次"管委會選舉事宜,注意是"第一次"喔!
鄰居開始耳語說建商因為收不到管理費,開始要把爛攤子丟出來了!
所以我現在的問題是,我可以要求建商退還那些已繳的管理費嗎?
萬一建商態度強硬,我有什麼可以依靠的申訴單位?消保官?告建商?或叫蘋果?
請有經驗或好心的人是指點一下迷津。
若覺得敘述的不是很好請見諒了!國文從小到大都很少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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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84.64
1F:推 hoboks:你說的申訴或訴訟方式都可行 04/23 14:12
2F:推 hoboks:收管理費或是公共基金 這兩者在法律評價上有不同的意義 04/23 14:17
3F:→ yukai39:先謝謝上面的回答!我另外看了收據,是以管理費的名義收取 04/23 14:31
4F:→ Eventis:名義的不同而已,不影響實質上的用途.即使不收取,在共有物 04/23 21:24
5F:→ Eventis:修繕維護的必要費用,對現住戶都可以先支出後請求分擔. 04/23 21:24
6F:→ Eventis:而另外,起造人(建商可以主張具此身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04/23 21:27
7F:→ Eventis:28條第3項,在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或管 04/23 21:28
8F:→ Eventis:理負責人前,起造人為管理負責人. 04/23 21:28
9F:→ Eventis:但在費用的收取上,因為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除了 04/23 21:32
10F:→ Eventis:依共有部份比例分擔的必要費用外,並沒有強制繳納的義務. 04/23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