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kai39 (如果爱情有说明书...)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未成立管委会前,建商可否收管理费?
时间Fri Apr 23 14:10:33 2010
声明故事的叙述有些长
最近买了一间房子,因为属於比较早搬进去的住户,
一入住建商告知即告知要开始收管理费,
因为年轻很多事情不懂,加上工作忙碌也都没仔细过问,
於是就傻傻的交了!
後来跟新住户陆续搬进来,也渐渐跟邻居混熟後,
在一些有经验的邻居们口中才知道我们住户在没成立管委会之前,
是没有义务缴交建商所谓的"管理费",且也於法无据,所以他们都没缴,
听到後有点傻眼。
而最近建商确意外的要召开"第一次"管委会选举事宜,注意是"第一次"喔!
邻居开始耳语说建商因为收不到管理费,开始要把烂摊子丢出来了!
所以我现在的问题是,我可以要求建商退还那些已缴的管理费吗?
万一建商态度强硬,我有什麽可以依靠的申诉单位?消保官?告建商?或叫苹果?
请有经验或好心的人是指点一下迷津。
若觉得叙述的不是很好请见谅了!国文从小到大都很少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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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84.64
1F:推 hoboks:你说的申诉或诉讼方式都可行 04/23 14:12
2F:推 hoboks:收管理费或是公共基金 这两者在法律评价上有不同的意义 04/23 14:17
3F:→ yukai39:先谢谢上面的回答!我另外看了收据,是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 04/23 14:31
4F:→ Eventis:名义的不同而已,不影响实质上的用途.即使不收取,在共有物 04/23 21:24
5F:→ Eventis:修缮维护的必要费用,对现住户都可以先支出後请求分担. 04/23 21:24
6F:→ Eventis:而另外,起造人(建商可以主张具此身分)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04/23 21:27
7F:→ Eventis:28条第3项,在依法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或管 04/23 21:28
8F:→ Eventis:理负责人前,起造人为管理负责人. 04/23 21:28
9F:→ Eventis:但在费用的收取上,因为没有经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通过,除了 04/23 21:32
10F:→ Eventis:依共有部份比例分担的必要费用外,并没有强制缴纳的义务. 04/23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