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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我重新研究一次 機關確實是依法(道交條例)行政 只是道交條例 真是個爛法 且法律條文本身自相矛盾 爛一 通知單(紅單)本身竟是行政處分 此與604解釋未符 爛二 道交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本件是闖紅燈 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 所以應由公路主關機關處罰 而非警察機關 詎警察機關開立之通知單 竟是行政處分而有實際處罰效果 此與道交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本身自相矛盾 爛三 闖紅燈 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 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是用繳納罰鍰的時間來決定究應該罰多少金額 即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罰1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罰27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罰36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罰5400) 行政機關不用為任何通知 比如先罰1800 並告知若未繳交 會罰2700 再未繳交... 換言之 沒有一個告戒的通知 竟可以神不知鬼不覺的提升罰鍰金額 試想 金額提高的目的為何 無非在強迫繳交 那麼性質上就是''執行罰''而非''秩序罰'' 否則無法解釋為何同樣是闖紅燈 行為的惡性相同 卻因繳款時間先後 而需繳交不同金額的罰款 既是執刑罰 那單然要給予告戒 始得為之 道交條例卻無告戒規定 人民不知不知覺要繳的罰鍰增加了 爛四 道交條例第9條規定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七章篇名為''自動繳納罰鍰'' 兩相對照可知 道交條例第9條條文所寫 ''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 其顯然是說人民享有自動繳納的權利 但也可以不自動繳納 等待另下裁決書後 再為繳納 然而現實上卻非如此 若不自動繳納 行政機關就依上述爛三 自動增加罰緩 綜上 個人認為這是一部爛法 爛爆了 不過還是想請各位板大表示意見 不吝指教 或許不才的想法有錯 ※ 引述《pochengh (你好)》之銘言: : 我有一個問題 : 我去年即98年6月15因闖紅燈遭警察當場開立舉發通知單 : 通知單上沒寫處罰金額 只有寫違規條文 : 因此我以為會再寄別的單子來 所以就放著沒管 : 沒想到前天即99年4月16日收到監理站的裁決書 裁罰2700元 : 我覺得很奇怪 查了法條 : 1.內部行政規則規定闖紅燈 罰1800 如果期限未繳 變成2700 再未繳 變成3600 :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 : 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 : 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 : 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 : 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 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這句話 應該是指1800元吧 而非指2700元 : 若要罰2700元 應先罰1800元 並加註若逾期繳交 則會罰2700元 這樣才合理 : 且條文寫 : 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 : 裁決,逕依規定之罰鍰標準,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用的是''得''耶 : 代表行為人也可以等到收到裁決書 再繳納 : 所以應該是1800元才對吧 : 那為什麼我收到的卻是2700元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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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52.200 ※ 編輯: pochengh 來自: 211.74.52.200 (04/21 23:01)
1F:噓 Beijingman:爛不會去選立委修法嗎? 04/21 23:16
2F:→ luckystar777:樓上 不是每個人像妳一樣有錢可以選好嗎 04/21 23:46
3F:→ wkz:警察機關基本是舉發機關,於行人、慢車、交通障礙時才同時有 04/22 01:45
4F:→ wkz:裁處權限,而舉發的紅單,是為通知單,通知當事人及裁決機關 04/22 01:47
5F:→ wkz:有此違規事實,此時,違規人與裁處機關已被告知,而行政機關於 04/22 01:49
6F:→ wkz:法定處罰範圍內為處罰,尚非為提高處罰範圍,而行政機關本於職 04/22 01:52
7F:→ wkz:權於處罰範圍內訂定裁罰基準,亦尚未於法牴觸。至於其裁罰基準 04/22 01:53
8F:→ wkz:非以違規輕重態樣為基準,而已到案與否與繳款天數為基準,則是 04/22 01:55
9F:→ wkz:問題。 04/22 01:55
10F:→ wkz:另一個問題。 04/22 01:56
11F:→ wkz:上面的交通障礙是打錯的,應是"道路"障礙。 04/22 02:00
12F:噓 antibailan:闖紅燈理由真多 04/22 12:26
13F:噓 rock0807:去年就被開今年才有問題?? 既然自己都懂法怎麼當初沒去問 04/22 12:34
14F:→ pochengh:感謝三位噓文 代表你們贊同我的批評 04/22 17:00
15F:→ pochengh:這有無行政規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問題呢? 04/22 17:03
16F:噓 antibailan:只會貼廢文,闖紅燈死好 04/23 08:43
17F:推 awanderer:個人覺得這篇文章討論的還蠻中肯的 我也研究了道交一下 04/23 08:49
18F:→ awanderer:補血一個 04/2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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