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chengh (你好)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闯红灯的交通罚单
时间Wed Apr 21 22:59:01 2010
唉 我重新研究一次 机关确实是依法(道交条例)行政
只是道交条例 真是个烂法 且法律条文本身自相矛盾
烂一
通知单(红单)本身竟是行政处分 此与604解释未符
烂二
道交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
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由下列机关处罚之:
一、第十二条至第六十八条由公路主管机关处罚。
二、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由警察机关处罚。
本件是闯红灯 违反道交条例第53条 所以应由公路主关机关处罚 而非警察机关
讵警察机关开立之通知单 竟是行政处分而有实际处罚效果
此与道交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本身自相矛盾
烂三
闯红灯 违反道交条例第53条 处新台币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罚锾。
而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表
是用缴纳罚锾的时间来决定究应该罚多少金额 即
(期限内缴纳或到案听候裁决者。罚1800)
(逾越应到案期限三十日内,缴纳罚锾或到案听候裁决者。罚2700)
(逾越应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缴纳罚锾或到案听候裁决者。罚3600)
(逾越应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缴纳罚锾或迳行裁决处罚者。罚5400)
行政机关不用为任何通知 比如先罚1800 并告知若未缴交 会罚2700 再未缴交...
换言之 没有一个告戒的通知 竟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提升罚锾金额
试想 金额提高的目的为何 无非在强迫缴交
那麽性质上就是''执行罚''而非''秩序罚''
否则无法解释为何同样是闯红灯 行为的恶性相同
却因缴款时间先後 而需缴交不同金额的罚款
既是执刑罚 那单然要给予告戒 始得为之
道交条例却无告戒规定 人民不知不知觉要缴的罚锾增加了
烂四
道交条例第9条规定
本条例所定罚锾之处罚,受处罚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後,
於十五日内得不经裁决,迳依第九十二条第三项之罚锾基准规定,向指定
之处所缴纳结案;不服举发事实者,应於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处所听候裁决,且未依规定期限缴纳罚锾
结案或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者,处罚机关得迳行裁决之。
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 第七章篇名为''自动缴纳罚锾''
两相对照可知
道交条例第9条条文所写 ''於十五日内得不经裁决,迳依...''
其显然是说人民享有自动缴纳的权利
但也可以不自动缴纳 等待另下裁决书後 再为缴纳
然而现实上却非如此 若不自动缴纳 行政机关就依上述烂三 自动增加罚缓
综上 个人认为这是一部烂法 烂爆了
不过还是想请各位板大表示意见 不吝指教
或许不才的想法有错
※ 引述《pochengh (你好)》之铭言:
: 我有一个问题
: 我去年即98年6月15因闯红灯遭警察当场开立举发通知单
: 通知单上没写处罚金额 只有写违规条文
: 因此我以为会再寄别的单子来 所以就放着没管
: 没想到前天即99年4月16日收到监理站的裁决书 裁罚2700元
: 我觉得很奇怪 查了法条
: 1.内部行政规则规定闯红灯 罚1800 如果期限未缴 变成2700 再未缴 变成3600
: 2.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 「本条例所定罚锾之处罚,行为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後,於十五日
: 内得不经裁决,迳依规定之罚锾标准,向指定之处所缴纳结案;不服举发事实者,
: 应於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或提出陈述书。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
: 处所听候裁决,且未依规定期限陈述意见或提出陈述书者,处
: 罚机关得迳行裁决之。」
: 处罚机关得迳行裁决之 这句话 应该是指1800元吧 而非指2700元
: 若要罚2700元 应先罚1800元 并加注若逾期缴交 则会罚2700元 这样才合理
: 且条文写 : 行为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後,於十五日内得不经
: 裁决,迳依规定之罚锾标准,向指定之处所缴纳结案用的是''得''耶
: 代表行为人也可以等到收到裁决书 再缴纳
: 所以应该是1800元才对吧
: 那为什麽我收到的却是2700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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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52.200
※ 编辑: pochengh 来自: 211.74.52.200 (04/21 23:01)
1F:嘘 Beijingman:烂不会去选立委修法吗? 04/21 23:16
2F:→ luckystar777:楼上 不是每个人像你一样有钱可以选好吗 04/21 23:46
3F:→ wkz:警察机关基本是举发机关,於行人、慢车、交通障碍时才同时有 04/22 01:45
4F:→ wkz:裁处权限,而举发的红单,是为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及裁决机关 04/22 01:47
5F:→ wkz:有此违规事实,此时,违规人与裁处机关已被告知,而行政机关於 04/22 01:49
6F:→ wkz:法定处罚范围内为处罚,尚非为提高处罚范围,而行政机关本於职 04/22 01:52
7F:→ wkz:权於处罚范围内订定裁罚基准,亦尚未於法抵触。至於其裁罚基准 04/22 01:53
8F:→ wkz:非以违规轻重态样为基准,而已到案与否与缴款天数为基准,则是 04/22 01:55
9F:→ wkz:问题。 04/22 01:55
10F:→ wkz:另一个问题。 04/22 01:56
11F:→ wkz:上面的交通障碍是打错的,应是"道路"障碍。 04/22 02:00
12F:嘘 antibailan:闯红灯理由真多 04/22 12:26
13F:嘘 rock0807:去年就被开今年才有问题?? 既然自己都懂法怎麽当初没去问 04/22 12:34
14F:→ pochengh:感谢三位嘘文 代表你们赞同我的批评 04/22 17:00
15F:→ pochengh:这有无行政规则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之问题呢? 04/22 17:03
16F:嘘 antibailan:只会贴废文,闯红灯死好 04/23 08:43
17F:推 awanderer:个人觉得这篇文章讨论的还蛮中肯的 我也研究了道交一下 04/23 08:49
18F:→ awanderer:补血一个 04/23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