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lcon (摔車王中島)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的問題
時間Wed Apr 21 11:58:54 2010
小弟對於其中某些點有些許疑問
第一、
二、書記官於收案後發現有下列情形而未併案者,應簽請併案辦理:
(一)債務人及執行標的相同。
(二)以合併執行為適當(例如一為基地,一為其上建物,而前後案債務
人不同,但兩案執行標的有不可分之關係;又如數執行標的,分由
數案各執行其中一部分,合併執行較有利於當事人或增加經濟效益
)。
其中所謂有利於當事人者
所指涉之當事人範圍為何人?
是否有判解或是法律依據?
第二、
三、前點併案執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一款情形以後案併前案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簽由法官核
准由後案辦理。如涉及二位以上承辦法官時,應簽由庭長核准。
(二)第二款情形應簽由法官指定其承辦股。如涉及二位以上法官時,應
簽由庭長指定之。
其中有特殊情形得簽由法官核准後案辦理
所謂'簽由'是何意思?
又若法官不准時
當事人是否有救濟之管道?
麻煩各位法界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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