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lcon (摔车王中岛)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并案调卷及嘱托执行参考要点的问题
时间Wed Apr 21 11:58:54 2010
小弟对於其中某些点有些许疑问
第一、
二、书记官於收案後发现有下列情形而未并案者,应签请并案办理:
(一)债务人及执行标的相同。
(二)以合并执行为适当(例如一为基地,一为其上建物,而前後案债务
人不同,但两案执行标的有不可分之关系;又如数执行标的,分由
数案各执行其中一部分,合并执行较有利於当事人或增加经济效益
)。
其中所谓有利於当事人者
所指涉之当事人范围为何人?
是否有判解或是法律依据?
第二、
三、前点并案执行,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第一款情形以後案并前案为原则。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签由法官核
准由後案办理。如涉及二位以上承办法官时,应签由庭长核准。
(二)第二款情形应签由法官指定其承办股。如涉及二位以上法官时,应
签由庭长指定之。
其中有特殊情形得签由法官核准後案办理
所谓'签由'是何意思?
又若法官不准时
当事人是否有救济之管道?
麻烦各位法界先进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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