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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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刑法 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時間Tue Apr 20 20:50:47 2010
※ 引述《sshyan (逐鹿草人)》之銘言:
: 可否幫忙解說此題:
: 「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 計程車司機某甲,休假日載妻兒出遊,不慎撞死路旁行人,某甲系犯:
: A.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 B.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
: C.未必故意殺人罪;
: D.傷害致人於死罪。
: (97警察升等)
: 答案:【A】
: 為什麼不是B呢,小弟不知該參閱哪個資料?
: 請幫忙解說一、二,感激不盡!
應該是題庫太舊沒有跟新,答案是普通過失致死罪
業務是指基於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反覆從事的社會活動
該題行為人的業務是基於"計程車司機"的社會地位,反覆從事"載運乘客"的社會活動
假日載妻兒出遊應是基於"父親"而非"計程車司機"的身分從事的活動
故難謂之為業務
應此不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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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254.58
1F:→ ulycess:退萬步言,還有90年台非341的適用空間,計程車司機偶爾才 04/20 20:54
2F:→ ulycess:會帶妻兒出去玩,並非計程車司機的主要業務,故不成立業務 04/20 20:55
3F:→ ulycess:過失致死 04/20 20:55
4F:→ greatshiau:成立過失致死罪歐,我有看到實務見解這麼認為 04/20 21:01
5F:→ greatshiau:業務過失致死,打太快 04/20 21:02
6F:→ ulycess:我知道舊的見解是這樣拉,89年之後的判例見解又不同了 04/20 21:06
7F:→ ulycess:換個角度好了,計程車司機改成賣錄音帶的商人,平常商人會 04/20 21:16
8F:→ ulycess:駕駛貨車送貨,所以駕駛貨車視為賣錄音帶商人的業務,如果 04/20 21:17
9F:→ ulycess:商人駕使貨車載兒女出遊的話,舊的見解認為,不問目的,皆 04/20 21:19
10F:→ ulycess:為業務,參考自75台上1685 04/20 21:20
11F:→ ulycess:所以同理可知,醫生駕車來往醫院,假日出遊不小心撞死他人 04/20 21:21
12F:→ ulycess:,也成立過業務過失致死...我好想吐槽阿...... 04/20 21:22
13F:→ greatshiau:我PO文了,雖然我認同您的看法,但實務沒有改變見解 04/20 21:26
14F:推 hoboks:90年台非341也是認為是業務耶 04/20 21:47
15F:推 CrazyMarc:實務可能把這個當身分犯處理咩(論理容易) 04/20 21:50
16F:→ CrazyMarc:直接拉到責任身分加重==>掰掰 04/20 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