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租賃契約/地上權
時間Tue Apr 20 00:35:51 2010
※ 引述《yumimi (no doubt)》之銘言:
: 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的法律先進
: 家裡有一筆土地在日據時代跟人訂下永久之租賃契約
"永久"有寫在契約上嗎?
這和"未定期限"不一樣吧...?
永久就是永久?
未定期限是期限尚未決定?
: 而對方在土地上建有一座不動產
: 變成地是我們的 房子是對方的
: 也因為這樣 經過幾次訴訟都無法處理
: 變成好幾代以來棘手的難題
: 想請問像這樣的"租賃契約"和"地上權"之區別為何?
房屋基地租賃權 地上權
存續期間 房屋堪用期間 未設限制規定
相鄰關係 無明文 準用
讓與性 原則上否 可
權利性質 債 物,須登記
地租有無 必要 不為必要
設定抵押 否 可
: 有沒有民法增訂的833-1之適用?
無,同Eventis板友
: 若無
: 又可以主張哪一條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就我的理解
法律上真的是沒有 @@
: 感謝版上高手提供寶貴意見
: 謝謝
: 推 leochang:我覺得無解耶...對方是合法使用啊...而且承租方可以請求 04/19 09:52
: → leochang:地主登記地上權,若地主不會同,承租方可以單獨申請 04/19 09:53
: 關於這個部分
: 我比較想了解的是
: 雖然兩造訂定的是租賃契約
: 但實際上土地的使用權已經是他們了
: 對方除了在土地上建有不動產
: 並有將此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
: 所以雖未有登記地上權之形式
: 但已有地上權之事實(還是我沒有弄清地上權及租賃之間的區別?)
: 難道不能以民法833-1條做為類推適用嗎?
: 或是我們能不能反過來單獨去做地上權之登記?
: 如此一來,若真要解決
: 是否又要自登記日起算
: 等地上權存續期間逾二十年
: 再來請求收回該筆土地?
: 推 hoboks:有收租金嗎/ 04/19 10:01
: 有收租金
: 但租金非常的低
: 是依照公告地價的8%下去算的
: 對方也知道積欠租金兩年以上
: 我們有權可以解除契約
: 所以這點小錢他們說什麼都會付
: 推 depravity:公告地價8%不算非常低算守法而已規定最高10% 04/19 20:35
: → Eventis:這跟833-1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應該是說,本來地上權的設定背 04/19 21:58
: → Eventis:後都應該會有個負擔的原因(債),這條只是指明應該有這樣一 04/19 21:59
: → Eventis:種關係而已,對照449II,可以用以解釋當事人意思至少也是在 04/19 21:59
: → Eventis:工作物存續期間繼續的租賃關係. 04/19 22:00
: → Eventis:否則難謂"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04/1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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