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租赁契约/地上权
时间Tue Apr 20 00:35:51 2010
※ 引述《yumimi (no doubt)》之铭言:
: 有个问题想请教版上的法律先进
: 家里有一笔土地在日据时代跟人订下永久之租赁契约
"永久"有写在契约上吗?
这和"未定期限"不一样吧...?
永久就是永久?
未定期限是期限尚未决定?
: 而对方在土地上建有一座不动产
: 变成地是我们的 房子是对方的
: 也因为这样 经过几次诉讼都无法处理
: 变成好几代以来棘手的难题
: 想请问像这样的"租赁契约"和"地上权"之区别为何?
房屋基地租赁权 地上权
存续期间 房屋堪用期间 未设限制规定
相邻关系 无明文 准用
让与性 原则上否 可
权利性质 债 物,须登记
地租有无 必要 不为必要
设定抵押 否 可
: 有没有民法增订的833-1之适用?
无,同Eventis板友
: 若无
: 又可以主张哪一条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就我的理解
法律上真的是没有 @@
: 感谢版上高手提供宝贵意见
: 谢谢
: 推 leochang:我觉得无解耶...对方是合法使用啊...而且承租方可以请求 04/19 09:52
: → leochang:地主登记地上权,若地主不会同,承租方可以单独申请 04/19 09:53
: 关於这个部分
: 我比较想了解的是
: 虽然两造订定的是租赁契约
: 但实际上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是他们了
: 对方除了在土地上建有不动产
: 并有将此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
: 所以虽未有登记地上权之形式
: 但已有地上权之事实(还是我没有弄清地上权及租赁之间的区别?)
: 难道不能以民法833-1条做为类推适用吗?
: 或是我们能不能反过来单独去做地上权之登记?
: 如此一来,若真要解决
: 是否又要自登记日起算
: 等地上权存续期间逾二十年
: 再来请求收回该笔土地?
: 推 hoboks:有收租金吗/ 04/19 10:01
: 有收租金
: 但租金非常的低
: 是依照公告地价的8%下去算的
: 对方也知道积欠租金两年以上
: 我们有权可以解除契约
: 所以这点小钱他们说什麽都会付
: 推 depravity:公告地价8%不算非常低算守法而已规定最高10% 04/19 20:35
: → Eventis:这跟833-1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应该是说,本来地上权的设定背 04/19 21:58
: → Eventis:後都应该会有个负担的原因(债),这条只是指明应该有这样一 04/19 21:59
: → Eventis:种关系而已,对照449II,可以用以解释当事人意思至少也是在 04/19 21:59
: → Eventis:工作物存续期间继续的租赁关系. 04/19 22:00
: → Eventis:否则难谓"地上权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04/1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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