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mimi (no doubt)
看板LAW
標題[請益] 租賃契約/地上權
時間Mon Apr 19 02:30:41 2010
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的法律先進
家裡有一筆土地在日據時代跟人訂下永久之租賃契約
而對方在土地上建有一座不動產
變成地是我們的 房子是對方的
也因為這樣 經過幾次訴訟都無法處理
變成好幾代以來棘手的難題
想請問像這樣的"租賃契約"和"地上權"之區別為何?
有沒有民法增訂的833-1之適用?
若無
又可以主張哪一條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感謝版上高手提供寶貴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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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41.153
1F:推 leochang:我覺得無解耶...對方是合法使用啊...而且承租方可以請求 04/19 09:52
2F:→ leochang:地主登記地上權,若地主不會同,承租方可以單獨申請 04/19 09:53
關於這個部分
我比較想了解的是
雖然兩造訂定的是租賃契約
但實際上土地的使用權已經是他們了
對方除了在土地上建有不動產
並有將此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
所以雖未有登記地上權之形式
但已有地上權之事實(還是我沒有弄清地上權及租賃之間的區別?)
難道不能以民法833-1條做為類推適用嗎?
或是我們能不能反過來單獨去做地上權之登記?
如此一來,若真要解決
是否又要自登記日起算
等地上權存續期間逾二十年
再來請求收回該筆土地?
3F:推 hoboks:有收租金嗎/ 04/19 10:01
有收租金
但租金非常的低
是依照公告地價的8%下去算的
對方也知道積欠租金兩年以上
我們有權可以解除契約
所以這點小錢他們說什麼都會付
※ 編輯: yumimi 來自: 220.141.41.153 (04/19 19:34)
4F:推 depravity:公告地價8%不算非常低算守法而已規定最高10% 04/19 20:35
5F:→ Eventis:這跟833-1並沒有直接的關係,應該是說,本來地上權的設定背 04/19 21:58
6F:→ Eventis:後都應該會有個負擔的原因(債),這條只是指明應該有這樣一 04/19 21:59
7F:→ Eventis:種關係而已,對照449II,可以用以解釋當事人意思至少也是在 04/19 21:59
8F:→ Eventis:工作物存續期間繼續的租賃關係. 04/19 22:00
9F:→ Eventis:否則難謂"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04/19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