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mimi (no doubt)
看板LAW
标题[请益] 租赁契约/地上权
时间Mon Apr 19 02:30:41 2010
有个问题想请教版上的法律先进
家里有一笔土地在日据时代跟人订下永久之租赁契约
而对方在土地上建有一座不动产
变成地是我们的 房子是对方的
也因为这样 经过几次诉讼都无法处理
变成好几代以来棘手的难题
想请问像这样的"租赁契约"和"地上权"之区别为何?
有没有民法增订的833-1之适用?
若无
又可以主张哪一条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感谢版上高手提供宝贵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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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1.41.153
1F:推 leochang:我觉得无解耶...对方是合法使用啊...而且承租方可以请求 04/19 09:52
2F:→ leochang:地主登记地上权,若地主不会同,承租方可以单独申请 04/19 09:53
关於这个部分
我比较想了解的是
虽然两造订定的是租赁契约
但实际上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是他们了
对方除了在土地上建有不动产
并有将此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使用
所以虽未有登记地上权之形式
但已有地上权之事实(还是我没有弄清地上权及租赁之间的区别?)
难道不能以民法833-1条做为类推适用吗?
或是我们能不能反过来单独去做地上权之登记?
如此一来,若真要解决
是否又要自登记日起算
等地上权存续期间逾二十年
再来请求收回该笔土地?
3F:推 hoboks:有收租金吗/ 04/19 10:01
有收租金
但租金非常的低
是依照公告地价的8%下去算的
对方也知道积欠租金两年以上
我们有权可以解除契约
所以这点小钱他们说什麽都会付
※ 编辑: yumimi 来自: 220.141.41.153 (04/19 19:34)
4F:推 depravity:公告地价8%不算非常低算守法而已规定最高10% 04/19 20:35
5F:→ Eventis:这跟833-1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应该是说,本来地上权的设定背 04/19 21:58
6F:→ Eventis:後都应该会有个负担的原因(债),这条只是指明应该有这样一 04/19 21:59
7F:→ Eventis:种关系而已,对照449II,可以用以解释当事人意思至少也是在 04/19 21:59
8F:→ Eventis:工作物存续期间继续的租赁关系. 04/19 22:00
9F:→ Eventis:否则难谓"地上权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04/19 22:01